一般而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並無時限。但如果你擬聲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則須在提交最先申請後12個月內,在香港特區提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如果你的發明已予披露,而你聲稱該項披露不會損害你的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37B條),便須在發明披露後6個月內,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你必需為你的專利申請提交文件和資料。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收到任何構成你的申請的文件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在收到你的請求(表格第OP1號)後,本處會向你發出收據,該收據會顯示你的申請所獲編配的申請編號。
本處會在以下情況就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本處會在設定申請的提交日期後,對你的申請作形式規定的審查;如該項申請在形式規定方面有任何不足之處,本處會通知你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
如無形式規定的不足之處或任何該等不足之處已予更正,本處會發表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該項發表的事實的公告。
本處會在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如適用)後的18個月過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發表該項申請。申請人亦可在表格第OP1號內要求提早發表該項申請。
你須在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如適用)後的三年內(透過提交表格第OP2號)請求專利註冊處處長對你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否則,你的申請會被視作撤回。訂明的費用須在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日期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在進行實質審查時,專利註冊處處長會審查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有關的審查規定,尤其包括相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例如該項發明是否新穎、具創造性及能作工業應用。
若你的申請被認為不符合任何審查規定,專利註冊處處長會向你發出一則審查通知。你須於該審查通知日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述及/或修訂你的申請的請求,藉此回應該審查通知。
若專利註冊處處長發出進一步審查通知,你須按專利註冊處處長要求就你的較早回應予以闡述、修改或釐清。你須在該進一步審查通知日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有關闡述、修改或釐清。
若你未能依期回應專利註冊處處長所發出的任何審查通知或進一步審查通知,會使你的申請被視作撤回。
若專利註冊處處長經考慮你對任何審查通知及/或進一步審查通知的回應後,仍認為你的申請不符合有關的審查規定,專利註冊處處長會作出暫定決定,拒絕批予有關專利。
你可在有關暫定決定日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述及/或修訂你的申請的請求,藉此提交覆核專利註冊處處長意見的請求(透過提交表格第OP3號)。
若專利註冊處處長維持你的申請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的看法,他會據此發出一則覆核意見。你可於該覆核意見日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述、修訂你的申請的請求及/或聆訊請求(如專利註冊處處長已給予你陳詞的機會),藉此回應該覆核意見。
若專利註冊處處長仍不認為有關規定獲符合,他可據此發出一或多則進一步覆核意見。你須於有關進一步覆核意見日期後的兩個月內,就其較早的回應予以闡述、修改或釐清及/或提交聆訊請求(如專利註冊處處長已給予你陳詞的機會),藉此回應該等進一步覆核意見。若你未能於上述時限內回應,會導致專利註冊處處長作出最終決定,拒絕批予有關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