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
如申請未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提出異議。申請人須於六個月內達致有關規定。這段期限可延展三個月。
如何解決反對問題
商標註冊處會在意見中解釋為何有關商標未符合註冊規定,如認為反對問題能夠解決,可向申請人建議解決辦法。
如反對問題仍然存在
即使申請人已設法解決商標註冊處處長在初步意見所提出的反對,有關申請可能仍未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再提出意見,說明審查結果。再提出的意見會於初步意見所訂明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發出。在這階段,如申請人想繼續辦理這項申請,則可以在商標註冊處再次提出意見之日後的三個月內,達致註冊規定或要求聆訊。申請人只可以在《商標規則》的指定情況下(例如需要更多時間取得在先商標擁有人的同意)要求延展上述時限。
聆訊
如要求聆訊,則支持和反對有關商標註冊的所有證據,都會在聆訊中審議。聆訊人員其後會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