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交表格第T1號
的重要須知
- 表格第T1號是用作要求給予以下的初步意見:
- 有關《商標條例》第11條商標可否註冊的初步意見:就要求涉及的商標及指明的貨品及/或服務,該商標本身可否註冊;而它不包括翻查相似商標的紀錄;及/或
- 有關《商標條例》第12條翻查註冊處紀錄的初步意見:就要求涉及的商標及指明的貨品及/或服務,翻查紀錄是否有其他相似的商標。
- 在填寫表格第T1號的07部分時,請考慮你的貨品及/或服務是否列於網頁《貨品或服務的常用描述及其類別編號》內的表;若是,你可將有關的貨品或服務的描述納入你所提交的表格第T1號內。請注意,該表並非詳盡無遺,未有涵蓋所有貨品或服務描述及其在《尼斯分類》下的類別編號。你亦可在填寫07部分時,指明你的貨品及/或服務及其類別編號。
- 註冊處會就屬於《尼斯分類》適當類別的指明貨品及/或服務處理你所提出的要求,但該要求所關乎的貨品及/或服務類別數目的指明費用必須已繳付。舉例說,關於就類別3貨品“化粧品、服裝”提出的要求,如果你只繳付了單一個貨品或服務類別的費用,註冊處只會就“化粧品”處理該要求,因為根據《尼斯分類》,“服裝”屬於類別25而非類別3。
- 假若你填寫了表格第T1號內04部分「一系列商標」而該等商標並不構成一系列商標,本處只會就商標“A”及與其可構成一系列商標的圖示(如有)處理你所提出的要求。
有關提交表格第T1號的重要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