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第T2號備有中、英文本。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為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如使用中文表格,請以中文填寫申請表格(除非另有說明),所有有關該申請之法律程序便會採用中文進行,有關的註冊證明書亦會以中文發出。
填寫表格第T2號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請自行保留申請表格的影印本,以作記錄。
提交表格第T2號,即視你同意讓商標註冊處及其服務提供者為執行《商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之用而複製你提供的所有資料。依據《商標規則》(第559A章)第68和69條,所提供的資料全部或部分可能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等資料可透過互聯網查閱。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
請注意,提交表格後,申請表上的資料只可作最少修訂。
請注意,即使申請未能成功進行註冊,為表格第T2號所繳付的任何申請費用一般而言是不可退款。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才可作退款。
請填寫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全名。如申請人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或中文字(如日文或韓文的公司名稱),則須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請確保01部分所示的申請人能擁有財產,包括商標。如申請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獨資/合伙商號,請提供獨資經營者/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並提供該獨資/合伙商號的商業名稱。(例如陳小玲以陳氏公司之名營業)
所填報的地址須為正式的居住、經營或業務地址。
請註明“申請人類別”。如申請人是“法人團體”,請填寫申請人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地區/地方。如申請人是於美國成立為法團,請同時填寫申請人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如申請人由超過一人或一家公司組成,請提供所有申請人的資料。
你必須提供在香港的送達地址的詳情。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此外,請提供香港電話號碼及香港傳真號碼,以方便商標註冊處人員在需要時聯絡你。
“來檔編號”是指你/貴公司為有關申請自行訂定的檔案參考編號,如你/貴公司並沒有為該申請訂定任何檔案參考編號,該部分可不用填寫。
如你是代理人,你必須提供你的姓名/名稱及你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的地址。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便不可以修改有關標記(加入已註冊商標除外)。
請在04部分放入商標的圖示,確保商標正面向上,並且足夠清晰作掃描之用。 請不要用書釘把商標圖示釘於表格上或在這部分內包含一些不屬於商標的元素。
“一系列商標”包括一個以上的商標。這些商標在要項上彼此相似,只在不關乎顯著特性而對商標本質又沒有重大影響的方面有所不同。
一系列不多於四個商標的擁有人可申請以單一項註冊的形式為該等商標註冊。如申請註冊一系列商標,請按英文字母次序編排系列中的商標,並在該系列首個商標的左上角寫上英文字母大楷“A”;在第二個商標,寫上英文字母大楷“B”;在第三個商標,寫上英文字母大楷“C”;在第四個商標,寫上英文字母大楷“D”。
如商標由一個非羅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體組成,或包含一個非羅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體,申請人便須提供該文字、字母或字體的音譯或翻譯,並述明所屬的語文。
商標必須以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如該標誌為立體形狀、顏色、聲音、氣味或其他非傳統商標,便須提供清晰的描述。
要求將一種或多於一種顏色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的申請,必須以該種或該等聲稱的顏色顯示的商標圖示載於申請表格中。顏色聲稱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申請人聲稱〈 〉色為商標的一個 / 多於一個要素。
或
就一系列商標:
在本系列商標中的商標“A”,申請人聲稱〈 〉色為商標的一個/多於一個要素;在商標“B”,申請人聲稱〈 〉色為商標的一個/多於一個要素;在商標“C”,申請人聲稱〈 〉色為商標的一個/多於一個要素。
如商標只由一種或多於一種顏色構成而並沒有其他元素,顏色聲稱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申請人聲稱〈 〉色為商標。
要求將立體形狀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要素的申請,除非載有陳述,聲稱該形狀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要素,否則有關商標不得視為立體形狀商標。
立體形狀聲稱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商標由一立體形狀組成。
或
商標由一立體形狀及其上的文字/圖樣組成。
及
申請人聲稱〈 〉的立體形狀為商標/為商標的一個要素。
如商標全部或部分由聲音構成,請聲明有關事實,並提供該商標的描述。
如商標全部或部分由氣味構成,請聲明有關事實,並提供該商標的描述。
如申請註冊的標記屬於由移動圖像構成的移動標記或從不同角度可看到圖像改變的全息圖,申請人應在申請表格準確述明標記的性質,並提供清晰的標記圖示和描述。
請列出擬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及/或服務。如這項申請涵蓋的貨品及/或服務多於一類,請分類編號,然後順序列出,在 07部分的左欄註明類別的號數。向商標註冊處提交申請後,不得就有關申請加入任何貨品或服務。不過,如商標註冊處處長認為申請表所列的部分貨品或服務根本不屬於所填報的任何類別,申請人可以用表格第 T5A號修訂申請,並支付有關費用(每增加一個類別須繳付費用港幣 1,000元)。
如你擬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及/或服務已包括在本處網頁中“常用的貨品及服務描述”的列表中,你可考慮將相關的貨品及/或服務描述納入你所提交的表格第T2號內。若你擬申請的貨品及/或服務描述並無載於列表中,請如上段所述填妥07部分。請注意,有關列表並不涵蓋所有類別,也不包含有關類別中的所有貨品或服務。
貨品及服務分類均按照《尼斯分類》。你可瀏覽本署網頁 "如何把貨品及服務分類" 以檢視《尼斯分類》和選擇貨品及/或服務說明。
申請人如在提交這項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已就相同貨品或服務在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妥為提交這個商標的註冊申請,便可聲稱享有優先權。請參閱《商標條例》第 41條。
申請人可就不同貨品及/或服務列出聲稱具有優先權的不同日期。
就單一類別申請,局部聲稱具有優先權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適用於(A)項貨品)
就多個類別申請,局部聲稱具有優先權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適用於類別〈 〉 )
(適用於類別〈 〉 及〈 〉 )
在一系列商標就單一類別或多個類別申請,局部聲稱具有優先權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適用於一系列商標中的商標"A”類別〈 〉 及〈 〉 內(A)項貨品/服務)
證明商標是一個標誌,表示有關貨品或服務,在來源、物料、製造貨品的模式、提供服務的模式、質素、準確程度或其他特質方面,已由標誌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認可的人士)核證。
申請人如擬申請註冊證明商標,便須在提交申請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提交有關規例。請留意《商標條例》附表 4第 6、7段及《商標規則》第101條。
集體商標是一個將某組織成員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的標誌。
申請人如擬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便須在提交申請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提交有關規例。請留意《商標條例》附表3第5、6段及《商標規則》第100條。
若某些貨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於香港特區極為馳名,以致就其他貨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便很可能會減損它在前述貨品及服務所具有的顯著特性,該商標可以申請註冊為防禦商標。擁有人無須就申請註冊的有關貨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但須提交證據以支持這項申請。
如申請人擬把商標註冊為防禦商標,便須在提交申請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提交法定聲明或誓章。請留意《商標條例》第60條及《商標規則》第99條。
如擬卸棄對商標任何部分的專有使用權利或限制商標的使用,請在這空格提供詳情。
卸棄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申請人並不(分别)具有中文字/英文字/字母/數字〈 〉的專有使用權。
請緊記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表格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簽署表格表示你確認:
如填寫表格任何部分時空位不足,你夾附了附頁,請註明附頁的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