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
如申请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异议。申请人须于六个月内达致有关规定。这段期限可延展三个月。
如何解决反对问题
商标注册处会在意见中解释为何有关商标未符合注册规定,如认为反对问题能够解决,可向申请人建议解决办法。
如反对问题仍然存在
即使申请人已设法解决商标注册处处长在初步意见所提出的反对,有关申请可能仍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再提出意见,说明审查结果。再提出的意见会于初步意见所订明的六个月限期届满后发出。在这阶段,如申请人想继续办理这项申请,则可以在商标注册处再次提出意见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达致注册规定或要求聆讯。申请人只可以在《商标规则》的指定情况下(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要求延展上述时限。
聆讯
如要求聆讯,则支持和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所有证据,都会在聆讯中审议。聆讯人员其后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