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訂條例並沒有取消修訂商標申請的選項。商標申請仍然只能按照法例規定以有限方式予以修訂。2020年修訂條例僅對商標申請的修訂作以下更改:
第一,就以加入屬於申請人的某註冊商標的圖示的方式修訂某商標申請的情況而言,修訂條例對此作釐清。《商標條例》現明確列出,擬以加入某註冊商標的圖示修訂某商標申請時,該註冊商標的貨品及/或服務說明必須與該申請商標的貨品及/或服務說明相同,或足以涵蓋該申請商標的貨品及/或服務說明。事實上,此乃商標註冊處處長一向採納的做法。以此方式修訂申請的其他條件則保持不變(即有關註冊商標在提出修訂申請的請求時須是以申請人的名義註冊的,及該註冊商標的註冊日期須較尋求修訂的商標申請的日期為早)。
第二,以加入某註冊商標的圖示的方式修訂某商標申請時,該註冊商標的某些註冊詳情(如︰就聲稱某種顏色或立體形狀為組成該商標的要素而作出的陳述、以及任何其他卸棄、限制或條件等)亦會被加入於已修訂的申請。此做法旨在更好地反映有關商標經修訂及註冊後而獲賦予的保護範圍。而這些註冊詳情,會繼續適用於修訂後的申請所包含註冊商標的圖示的部份。
(參見《商標條例》經修訂的第46條,尤其該條文新訂的第(2)、(2A)、(2B)及(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