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我在香港的送達地址有改變,我是否需要通知註冊處更改記錄?
答:所有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提供在香港的送達地址。商標註冊處會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將文件或其他有關申請的東西送交申請人所提供的送達地址。如果你的送達地址有改變,請採用表格第T5號或以書面形式通知註冊處更改記錄。如果你的送達地址有所改變而你沒有通知註冊處,有關文件將有可能被送至不再有效的送達地址,而本處亦不能繼續處理你的申請。
問:我可否修訂申請註冊商標的圖示?
答:只有在《商標條例》第46(2A)條訂明的所有條件均獲符合的情況下,你才可提交表格第T5B號,要求修訂商標註冊申請,以加入某註冊商標的圖示,並一併加入該註冊商標的註冊詳情。請確保表格第T5B號所載的修訂商標包含的申請註冊商標圖示,與原本申請的申請註冊商標圖示相同。申請註冊商標的圖示如有差異(包括顏色),會導致該份表格第T5B號不獲接受,而需重新提交一份表格第T5B號。
問:如我對你們的決定感到不滿,可採取什麼行動?
答:你可針對我們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一般而言,上訴須於我們作出決定的日期後28天內提出。有關上訴的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中《針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一節。
問:如何填寫申請表(表格第T2號)?
答:請在填寫表格第T2號前參閱《如何申請註冊商標》一文。當中的填表須知及樣本表格將教導你如何填寫上述表格。
問:《商標條例》(第559章)對費用有何規定?
答:請參閱商標表格及費用(第559章)。
問:如何對貨品和服務進行分類?
答: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為進行商標的註冊,貨品和服務須按照《尼斯分類》分類。最新版的《尼斯分類》總共有45類貨品和服務。至於具體細節,請瀏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尼斯分類》的網頁(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只有英文版)
問:如果我是以中文申請,有關的註冊證書可否為英文?
答:如果您是以中文申請,註冊證書只可以為中文。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請,註冊證書也只可以為英文。
問:如果我是以英文申請,以後還可以用中文給商標註冊處通信嗎?
答:可以。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請,您可以用中文跟我們聯繫,而我們也會以中文給您回覆。但如果申請獲得接納的話,因為您不能更改註冊申請的資料,所以公佈申請詳情,註冊證書以及任何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都會使用英文。
問:個人可以直接投遞註冊資料到貴處嗎?
答:如你有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註冊你的商標,你可直接遞交有關申請給本處。若你不能親自來香港特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你可將申請連同申請費用郵寄予本處,或經速遞公司送交本處。你亦可使用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提交申請,詳情請瀏覽efiling.ipd.gov.hk。
問:我要怎樣提交款項,可以匯款到哪個帳戶?
答:你可以匯票付款,付款匯票必須劃線及以港元支付,並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我們不接受以電匯及外幣支票方式付款。信用咭支付方式只適用於以知識產權署電子提交系統提交的申請,詳情請瀏覽efiling.ipd.gov.hk。
問:填寫商標表格中的“貨品及/或服務”中有特別規定陳述嗎?
答:申請商標時註冊時,你必須列明擬申請商標註冊的所有貨品及服務,及填寫貨品及服務所屬類別的編號。貨品及服務必須按照《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分類)》分類。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的網頁(如何把貨品及服務分類),找出你欲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及服務所屬類別。
問:提交申請時需連同甚麼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的身份?
答:一般而言,本處並沒有此要求。但如本處在審查申請時認為有此需要,會發信通知申請人提交相應文件。
問:如我不能提供香港的送達地址,可否到貴處查收信件?
答:根據商標規則,你必須提供一個在香港的送達地址。送達地址必須是在香港特區有效的住址或業務地址,不可以是郵政信箱、電郵地址或「轉交」地址。
問:整個商標申請需時多久?
答: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後,審查主任會根據商標條例及商標規則處理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而又沒有遇到其他人反對註冊,則整個程序(由商標註冊處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需時可短至六個月。
問:是否每一個貨品及/或服務分類都需要提交一份獨立的商標申請表格?
答:不是的。一個商標申請表格可包含多於一個貨品及/或服務分類的申請。申請商標註冊的費用為港幣2,000元。每個額外貨品或服務類別(如有的話)的申請費用為港幣1,000元。
問:如何填寫表格第T2號“申請人類別”、“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地區/地方”和“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等欄?
答:表格第T2號01(c)部分要求你標示你是個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如你是法人團體,表格亦會要求你說明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地。這些詳情可能會記入商標註冊紀錄冊,以提高本處紀錄的透明度,以及協助商標註冊處處長和第三方更容易識別商標註冊申請人/擁有人。
請注意,指名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實體必須能夠持有財產,包括商標。如你對是否有法律行為能力持有財產存在疑問,請諮詢法律顧問。處長不會就此提供意見。
個人
法人團體
如屬法團(即在香港特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區或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或設立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請在“法人團體”方格加上記號,並在表格第T2號01(d)部分填寫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地區/地方。如在美國成立為法團,亦請在表格第T2號01(e)部分填寫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請注意,法團必須說明其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地,有關未能符合此要求的後果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一章。
非法人團體
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特區),非法團組織並非法人。
如屬非法人實體,但在成立所在地的法律下有法律行為能力持有財產,請在“非法人團體”方格加上記號。
請注意,處長在商標註冊紀錄冊記入申請人就申請人類別或其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地提供的資料之前,不會核實有關資料。如欲確定這些資料,應進行獨立查證。
就要求將商標轉讓/傳轉的詳情註冊的申請而言,上述指引亦適用於表格第T10號03(c)、(d)及(e)部分的“新擁有人類別”、“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地區/地方”和“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等欄。
問:什麼是‘證明商標’?
答:'證明商標'由非商業機構註冊,用以核證貨品或服務的質素,例如香港旅遊發展局的‘Q優質旅遊服務’商標。
問:什麼是‘集體商標’?
答: '集體商標'由商會組織根據規管其會員使用該商標的規例註冊,用以表示商會會員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問:什麼是‘防禦商標’?
答:我們為‘防禦商標’註冊,以保護在香港特區極為馳名的商標。
問:甚麼是顏色聲稱?
答:顏色聲稱是指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標記時清楚地指明其聲稱了什麼權利。商標註冊將保護權利人免受相同或類似標記的侵犯。在特定的情形下,顏色聲稱將可幫助權利人指出某標記是相似的,權利人的標記因此而受到侵犯。
問:如在提交註冊申請表格第T2號時並未作出顏色聲稱,是否可隨後再聲稱顏色是商標的要素?
答:你應在提交註冊申請時聲稱顏色是註冊商標的要素。申請人只可在特定的情況下加入顏色聲稱,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顏色標記》(詳見有否就顏色作出聲稱的效果)。
問:如聲稱顏色,是否需要聲明具體的顏色是什麼?可否籠統地聲明"如圖示中的顯示的顏色"?
答:申請人應列明所聲稱的顏色,例如:「申請人聲稱紅色和綠色為商標的多於一個要素」。假如你希望以彩通(Pantone)數字或其他顏色識別系統,例如 CYMK來代表顏色,也是可接受的。請確保顏色聲稱陳述內聲明的顏色識別代號與申請註冊商標的圖示內的顏色相符。
問:如作出顏色聲稱,應如何在標記的圖示中清楚顯示該顏色?
答:如在註冊申請中作出顏色聲稱,你需要在申請書列明,並在圖示中顯示所聲稱的顏色。在提交註冊申請前,必須確定圖示具高解像度,足以清楚顯示有關顏色。如以電子方式提交註冊申請,應先開啟JPEG格式的圖形檔案,確定標記的顏色已清楚顯示,才發送本處。如顏色暗淡或為金屬顏色,則或需以數碼方式加強其效果。要保障你的權利,你必須提交清晰的圖示。
問:如果商標註冊處(“註冊處”)的運作受到中斷,就《商標規則》〈第559章附屬法例〉第11條可作出補救不足之處的限期會否受到影響?
答:註冊處的運作如果受到中斷,而其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内發出《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及商標註冊處運作中斷公告》(“中斷公告”),則在註冊處處長根據《商標規則》第11條發出的不足之處通知書内原訂的有關補救不足之處的限期會順延至中斷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即緊隨註冊處中斷運作結束日的首個辦公日。有關註冊處已發出的中斷公告列表,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 公布於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之公告。根據最近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二月一日及二月八日分别發出的中斷公告,如限期是在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二月一日至八日、或二月十日至十四日期間届滿,該限期將延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新限期”)。
請注意,有關回覆處長發出的不足之處通知書的法定期限是不能夠要求延展的。根據上述的中斷公告,如不足之處未能夠在新限期或之前成功得以補救,就該等不足之處的部分申請須視爲已被放棄。因此,申請人應儘早計劃何時採取行動以補救申請的不足之處,並預留時間給予註冊處妥善考慮申請人的補救方案。
問:如果註冊處的運作受到中斷,針對處長根據《商標規則》第13條發出的意見通知書而提出回應/請求的限期會否受到影響?申請人是否可以提交申請延展時限?
答:中斷公告一旦生效,於處長根據《商標規則》第13條發出的意見通知書内原訂的有關提出書面回應/請求的限期會順延至中斷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即緊隨註冊處中斷運作結束日的首個辦公日。根據上述的中斷公告,如限期是在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二月一日至八日、或二月十日至十四日期間届滿,該限期將延至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在《商標規則》第13(3)或(6)條訂明的條件及要求獲符合的情況下,申請人可提出書面請求,分別延展根據《商標規則》第13(2)或(5)條提交回應/請求的時限。中斷公告一旦生效,申請人需在緊隨註冊處中斷運作結束日的首個辦公日或之前,提出任何根據《商標規則》第13(2)或(5)條的延展時限請求。鑒於上述的中斷公告,申請人需在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或之前提出延展時限請求。
問:本人是商標反對法律程序的一方,近日留意到註冊處曾根據《商標規則》(第559章附屬法例)第96(1)條發出註冊處運作中斷公告, 涵蓋若干數目的日子。 就本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需提交的文件的限期,會否得以延長同一數目的日子?
答:不一定。 假如你原先的限期是在該中斷公告所涵蓋的時期之中, 則有關限期會自動延展至緊接中斷公告結束日的首個辦工日(“新限期”)。
請注意,與訟各方應確保在新限期前採取適當行動。就根據《商標規則》中一些不能延展的時限而言, 此事尤為重要。
問:雖然註冊處已發出中斷公告,但與訟另一方仍然向我送達文件,此舉如何影響我在下一回合所提交的文件的限期?
答:在一般情況下,如你的限期是根據收到另外一方的文件的日期而決定的(例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7(1)條提交的反陳述),提交該文件的限期即由你收到該文件(以上述為例,即反對通知)當日起開始計算。因此,無論收到文件的日期是否在中斷公告所涵蓋的時期之中,應不會影響計算你下一回合的限期。
有關文件送達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中有關《計算各方之間送達文件所需的時間》,《計算向註冊處提交文件的時間》以及《送達狀書及證據》的章節。
問:在註冊處的運作受到中斷期間,我可以如何聯絡知識產權署?
答:雖然運作受到中斷,本署會維持有限度服務。你可透過以下途徑與本署聯絡 -
公眾服務櫃檯 | 胡忠大廈二十四樓 |
---|---|
熱線電話: | (852) 2961 6901/2961 6820 |
電郵: | enquiry@ipd.gov.hk |
此外,位於胡忠大廈二十四樓的公眾服務櫃檯會在指定的時間,開放給公衆提交申請及文件。就有關公眾服務櫃檯的開放時間,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的最新消息。為保障你的權益,我們建議你在可行的情況下考慮採用電子提交服務。
問:在惡劣天氣情況下如何計算提交文件的時間?
答:凡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章附屬法例),向註冊處提交文件,有關提交文件時間的計算方法為:如在提交文件時限的最後一天當天全日或當天的其中部分時間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信號”)生效或極端情況存在,則提交文件的時限會延展至隨後的註冊處辦公日。
即使信號或極端情況在當天的其中部分時間分別生效或存在,而生效或存在時間並非在註冊處的辦公時間內,前段所述的颱風、暴雨警告及極端情況安排仍然適用。舉例說,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只在提交文件時限最後一天當天的凌晨一時至三時這段期間生效,即使信號在註冊處的非辦公時間內生效,提交文件的時限仍會延展至隨後的註冊處辦公日。
欲知詳情,請參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公布於《香港知識產權公報》的“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及外觀設計註冊處的辦公時間及辦公日公告” (d)段。
問:何時可依公約優先權在香港特區提出註冊申請?
答:雖然理論上可以在規定的六個月優先權期間的任何時間內提出註冊申請,但是仍應盡可能及早地提出註冊申請,並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聲稱具有優先權。一旦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處將暫時將此商標引用作為反對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標申請。如在先商標申請已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上公布並獲註冊,這並不影響具有優先權的商標獲得註冊,因為前一商標並不是可對抗後一商標的"在先商標"。如在先商標申請仍處於"反對期",即在公布的三個月內或該期間的延展期內,優先權人可通過提交反對通知而行使其優先權。
問:是否需要提交公約優先權文件?
答:除非商標註冊處如此要求,否則無需提交。一般而言,當有與申請商標存在可能衝突的在先申請時,商標註冊處會要求提供公約優先權文件。
問:雖然已根據《商標條例》聲稱優先權,但由於申請的不足之處而延遲了申請日,導致超過了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這時是否會喪失優先權?
答:如給予的申請日是在申請公約優先權的六個月後,則喪失優先權。
問:如我有權根據《商標條例》第 41 條聲稱具有優先權,但我的首次申請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於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國家、地區或地方提交的,有關貨品或服務是按照《尼斯分類》第十一版分類,而有關的類別編號在《尼斯分類》第十二版有所改動,我應該怎樣做?
答:如你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在香港特區提交相應的註冊申請,便須按照《尼斯分類》第十二版,把有關貨品或服務分類。舉例說,如首次的巴黎公約申請或世貿申請包含貨品“醫院用病床”,而“醫院用病床”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屬類別20,你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在香港特區提交相應的註冊申請時,便須按照《尼斯分類》第十二版,把貨品“醫院用病床”歸入類別10。申請人如符合《商標條例》第41條和《商標規則》第9(1)條中有關聲稱具有優先權的規定,即使某些貨品和服務的類別編號因應用《尼斯分類》第十二版的分類而出現差異,其優先權亦不受影響。
問:如公約優先權是根據歐盟知識產權局的申請,我應該在表格第T2號08(b)部分的“國家/地區/地方”填寫“歐盟知識產權局”嗎?若公約優先權是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局”的申請又應該填寫甚麽?
答:根據《商標規則》第9(1)(a)條,凡申請人欲根據《商標條例》聲稱具有優先權利,須提供就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的每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名稱。由於你須提供有關的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名稱而不是機構或知識產權局的名稱,請於表格第T2號08(b)部分的“國家/地區/地方”填寫“歐洲聯盟”。如聲稱優先權利的申請是基於“比荷盧知識產權局”的申請,請填寫“比荷盧聯盟”。
問:何謂“檢查註冊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
答:申請人提交註冊申請後,我們會核對有關資料(包括姓名/名稱、地址、商標的圖示、貨品和服務)及其他資料是否詳盡及正確。如申請資料並不詳盡及正確,我們會發出"不足之處通知書",讓申請人在兩個月內改正不足之處。我們會在 "不足之處通知書" 內告知申請人該不足之處是否會影響申請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請人應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項。
問:申請人何時知道其註冊申請已獲編配提交日期?
答:註冊處將盡力在收到申請之後的短時間內查核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如申請符合申請日期需提交規定文件的要求,註冊處將會把申請提交日期通知申請人。但如申請有不足之處,將發通知請申請人予以補救。
問:註冊申請中的不足之處是否會影響申請的提交日期?
答:申請人必須在註冊處通知之日期後的兩個月內補救註冊申請中的所有不足之處,此兩個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如申請包括以下資料:商標註冊的要求、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關於貨品或服務的描述及關於商標的圖示,及申請費用已全數繳付,註冊處將授予申請提交日期。如申請未包括上述資料或全數申請費用未被繳付,則無法授予申請提交日期。如申請中的其他資料有所不足,只要申請人在兩個月內補救,就並不影響申請提交日期的授予。
問:假若我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沒有繳交申請費,這會對我的商標申請有甚麼影響?
答:在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費用未被全數繳付前,該項申請將不會獲給予提交日期 (參見《商標條例》第39(1)條)。就計算申請費用的總額,請參照商標表格及費用(第559章)。此外,根據《商標規則》第 11(1)(b)條,不繳交訂明的費用依然是一項不足之處。如你在註冊處發出通知要求你繳交有關費用的日期後的兩個月內未能繳費,你的申請將須被視當作從來沒有提出。
問:若商標中有日文字,但申請人沒有填寫表格第T2號的05部分,這會否構成申請的不足之處?如果是的話,又會否影響申請提交日期的授予?
答:申請人須填寫05部分 (《商標規則》第120條)。若申請人沒有填寫05部分,註冊處稍後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該等資料,但不會影響申請提交日期的授予。
問:根據《商標條例》第38(3)條,註冊申請人必須提供使用商標的陳述。申請人如何才能符合此規定?
答:申請人可於表格第T2號的11部分簽署以確認使用商標的陳述。
問:是否可提交一份涵蓋《國際貨品及服務分類》中某類別的整個類別標題作為貨品或服務說明?
答:可以。不過,若在商標註冊申請中採用類別標題作為貨品或服務說明,有關的類別標題會成為該註冊申請的貨品或服務的描述。假如有關的類別標題不足以涵蓋申請人就該商標經已使用、有意使用或特許使用的貨品或服務範圍,申請人則須在商標註冊申請中明確列出該等貨品或服務。
問:我可否在表格第T2號上同時以中文及英文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答:如申請人在其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登記冊或商業登記冊或同等登記冊(官方登記冊)內同時載有其中文及英文姓名或名稱,則可在表格第T2號上同時以中文及英文提供該姓名或名稱;但該姓名或名稱必須與官方登記冊的記錄相符。
問:如某日本或韓國公司已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稱,商標註冊處會否仍要求該公司提供公司日文或韓文名稱的音譯?
答:由於日本或韓國公司分別在日本或韓國的公司註冊紀錄冊上以日文字或韓文字註冊其公司名稱,日本或韓國公司申請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可以考慮於表格第T2號提供其公司名稱的音譯。 若日本或韓國公司申請人於表格第T2號只提供其公司的英文名稱,我們不會要求該申請人提供其公司名稱的音譯。
問:如申請中的申請人名字是錯誤的,是否會影響申請提交日期?
答:申請人名字的明顯筆誤,如將ABC Co. Limited 寫成ABC Co. Linited,則可准予改正且不會影響申請日。但如寫成另一個公司的名字,如將ABC (Hong Kong) Limited 寫成了ABC (BVI) Ltd.,則不可以更正,因可能涉及法人的變更.申請人只能提交一份全新的並包含申請人正確名字的註冊申請。
問:申請人應以能擁有財產的法律實體名義來提交註冊申請。這樣,申請人是否須向註冊處提供申請人的描述,例如「有限公司」以供註冊處核證?
答:申請人不須向註冊處提供申請人的描述,但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內註明申請人是個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如申請人是“法人團體”,請填寫申請人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國家/地區/地方。如申請人是於美國成立為法團,請同時填寫申請人成立為法團的所在州分。
問:如申請人未能在兩個月內補救不足之處,申請是否可予繼續被處理?
答:不可以,該申請將被視為失敗,註冊處將會就此通知申請人。
問:如申請人在兩個月內未能補救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不足之處,申請是否可予繼續被處理?
答:如申請人未能在兩個月內清楚描述貨品或服務以補救不足之處,就不清晰的貨品或服務而言,該申請將被視為已被放棄。可是,如其他不足之處已獲補救,申請仍會按餘下的貨品或服務予以繼續處理。
問:不足之處通知書內訂明的兩個月時限可否延展?
答:該時限不得延展。因此,你可在不遲於不足之處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七個工作天提交陳詞及/或表格,補救不足之處,以便我們有足夠時間考慮,並在若該陳詞及/或表格未能補救有關不足之處的情況下,在限期前通知你。
問:商標註冊申請中常見的不足及不當之處是甚麼?
答:請參閱商標註冊申請中常見的不足及不當之處。
問:何時可分開註冊申請?
答:在授予申請日後並獲註冊前的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分開申請的要求。
問:我可否將一系列商標的註冊申請分開,以解決就有關商標被指為不屬於一系列商標提出的反對註冊問題?
答:你可提交表格第T3號,要求將申請分開,以解決就有關商標被指為不屬於一系列商標提出的反對註冊問題。
問:什麼是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答:儘管某商標因欠缺顯著性而遭拒絕註冊,如申請人能證明在註冊申請日期前,該商標已因付諸使用而實際上具有顯著性,則商標仍可註冊。要證明標記實際上具有顯著性,申請人須以法定聲明提供證據,解釋:
如申請人使用法定聲明標準表格(範例載於本處工作手冊有關《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一章最後部分),應在表格內加入所需資料以闡釋上述各點。申請人提及的事實,必須與註冊申請日期前的時期有關,以證明該標記在註冊申請日期前已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應在法定聲明內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顯示該標記的標籤、包裝、小冊子或廣告的樣品或相片,以及發票或顧客名單的例證,以支持聲明內的陳述。
如你在任何時候向商標註冊處提交任何受版權保護材料的複製品以便處理你的申請,請確保已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所需的同意:你所提交受版權保護材料的複製品,必須獲相關版權擁有人同意可供商標註冊處作執行《商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之用。
問:商標註冊處有否提供任何指引,說明商標付諸使用的時期要有多長,才能證明商標實際上具有顯著性?
答:使用時期長短只是商標註冊處考慮標記是否實際上具有顯著特性時的其中一項因素。即使使用時期長,也未必表示標記具有顯著特性。我們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使用方式---申請人是否把標記用作商標、有關貨品在香港特區的銷售量、公眾透過廣告認識該標記的程度等。
問:商標註冊處如何審查相互抵觸的註冊申請?
答:基於已存在一個相同或類似的在先申請,註冊處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只是暫時性的,除非該在先申請獲准註冊(參見《商標條例》第5條關於"在先商標"的定義)。當在先申請獲准註冊,商標註冊處將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正式提出對另一註冊申請的反對。在此階段,申請人將被要求按《商標規則》第13條規定的時限消除有關反對原由。當反對仍是暫時性的,即在先申請獲准註冊及對後一註冊申請正式提出反對前,申請人仍可採取措施以消除有關反對的原由,如刪除申請說明中已被在先申請包括的貨物和服務。
問:註冊處會否通知申請人有抵觸的註冊申請已經失效?
答:註冊處及申請人均須留意有抵觸的註冊申請的狀況。
問:同時待決的申請會否構成相互抵觸?
答:同日的申請不會構成抵觸,註冊處不會引述相互抵觸的同時待決的申請。(詳見《商標條例》第12條及第5條有關"在先商標的定義")。
問:一項卸棄是否有助於商標獲准註冊?
答:表示卸棄商標某一特定因素的專有使用是自願行為,可由申請人在註冊申請的任何階段作出,目的通常是從在先商標所有人處獲取註冊同意。商標註冊處不將卸棄作為商標是否可獲註冊的考慮因素。註冊處的反對限制於有限的幾個原由,而不需要考慮卸棄。
問:是否可在提交註冊申請後提出卸棄?
答:可以,可在商標獲准註冊前的任何時間提出.可提交表格第T5A號增加卸棄一項而修改註冊申請。
問:商標註冊處如何處理商標註冊申請?
答: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
我們會在下文解釋每個階段涉及的程序。如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在提交時已屬詳盡和正確,並符合註冊規定,我們便會發出通知,告知申請已獲接納,並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對。
問:如商標註冊申請獲得接納,該商標會否自動獲得註冊?
答:如申請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接納申請並作出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對(見下文有關反對的內容)。如無人反對申請,註冊處便會把商標註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由2024年6月28日起,合資格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電子版本的註冊證明書。
詳情
問:如我不是註冊電子提交服務用戶,可以收取電子版本的註冊證明書嗎?
答:如欲收取電子版本的註冊證明書,你需要:
問:如我或我的代理人是註冊電子提交服務用戶,我可以收取紙本而非電子版本的註冊證明書嗎?
答:你可以提前並在公布相關申請的通知的發出日期起六星期內向商標註冊處提出書面請求。
問:審查註冊申請會涉及什麼問題?
答:我們會審查你的申請,以決定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下的註冊規定。可註冊的商標必須具有 "顯著特性",以辨別出申請人的貨品和服務。可註冊的商標不可以是消費者會預期其他商戶一般會用來描述或推廣有關貨品和服務的標誌。此外,如要將商標註冊,該商標不可和他人在同一種貨品或者類似貨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我們會於網上商標檢索系統翻查電子記錄上的註冊商標和申請在先的商標,以決定是否有任何商標會阻止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申請人的商標不符合註冊規定,我們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向申請人發出 "意見通知書",解釋我們不批准註冊的原因,並給予申請人六個月的時間解決問題。
問:申請註冊由煙草產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的標誌構成的商標,是否須符合任何特別的規定?
答:就煙草産品的商標註冊申請,若商標包含産生某一煙草産品比其他煙草産品造成較少危害的虛假印象的任何詞語、描述、圖形或任何其他標誌,商標註冊處須作特別考慮, 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此外,若商標包含煙草產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的圖示,你則須注意,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香港法例第371章)及其附屬法例,售賣或要約出售任何並非以訂明的式樣和方式展示健康忠告及(如適用的話)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的煙草產品, 或管有此等煙草產品作售賣用途,即屬犯罪。你可透過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查閱香港法例第371章及其附屬法例。
問:商標註冊是否須符合其他規定?
答:商標註冊必須符合《商標條例》的其他規定。舉例說,如果你的商標由下述項目構成或載有下述項目,則不獲註冊—
問: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不符合註冊規定,可採取什麼步驟?
答:我們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向申請人發出有關意見通知書,就商標申請提出反對,也會同時在意見通知中說明申請人應考慮採取什麼步驟,以符合註冊規定。申請人可就反對的內容,考慮採取下列步驟:
申請人有六個月時間回應意見通知書。假如申請人於指明的六個月期限內沒有作出回應,註冊處將發出拒絕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其申請已被拒絕。
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述回應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發出的意見通知書後,下一程序為何?
答:我們會考慮申請人在書面申述提出的事項,以重新評估申請是否符合註冊規定。我們一般會在指明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作出回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我們認為,有關申請只須略作修訂,便能符合註冊規定,我們會在指明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前,發出稱為“提供意見” 的函件向申請人提供一些意見。如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述未能證明該申請已符合註冊規定,我們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在指明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發出意見通知書,說明反對的理由,並給予申請人三個月時間,以便申請人採取適當步驟解決有關事宜 (有關步驟請參看上文"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不符合有關規定,可採取什麼步驟?")。此外,申請人可在三個月限期屆滿前提出召開聆訊的要求。
問:我在期限屆滿當日以郵寄方式提交書面申述或表格。有關書面申述或表格會否被當作於時限之內提交?
答:否。由於郵遞需時,文件最少需要一至兩天時間才能送達註冊處,因此提交的書面申述或表格只有在註冊處收到及記錄收妥之後,才會被當作為已提交(《商標規則》108(3))。舉例,提交書面申述或表格的限期是2020年6月15日。您必須確保註冊處於2020年6月15日當日或以前收到及記錄收妥有關文件,該等文件才會被視為於時限之內提交。除了以郵遞方式外,本處建議您在時限屆滿當日或之前,透過本處的電子提交系統(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日03:00 – 00:00),或安排專人於辦公時間之內(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 – 17:45),向註冊處提交有關文件。總括而言,本處建議任何書面申述或表格應該提前送達註冊處。
問:在涉及兩方或多方的法律程序中,我可否向註冊處取得法律意見?
答:在處理這些法律程序時,我們履行類似司法職能。為求保持中立,我們不會向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問:合併註冊申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商標規則》第28(2)條規定了將獨立的註冊申請合併為單一項申請的條件,即申請:
問:如關於同一商標的三項註冊申請中只有兩項具備同一申請日,是否可將此三項申請合併?
答:只能將具備同一申請日的兩項申請予以合併。
問:可否把數項轉換後的申請合併為單一項的多類別申請?
答:如果那數項申請是關於同一商標,僅是類別不同的話,是可以的。請提交表格第T4號將已轉換的申請合併。
問:是否可將兩項商標註冊(相同的標誌且卸棄的條件也相同),其中一項在2014年2月2日到期(註冊日期是1993年2月2日),另一項是在2003年5月18日到期(註冊日期是1996年5月18日),合併為單一項"多類別"註冊?如可以,則註冊日期是哪天?何時需續期?
答:可以。如合併兩項商標,註冊日期將是1996年5月18日,合併商標的到期日是2003年5月18日。則該合併商標應於到期日前續期。
問:如果數項註冊有不同的卸棄條件,可否將之合併為單一項的註冊?
答:不能。這數個註冊不可合併,因為它們根據《商標條例》所提供的保護均不同。
問:合併後的註冊會否有新的編號,或新的註冊證明書?
答:合併後的註冊會有新的編號,但不會有新的註冊證明書。
問:商標註冊處會否在分開、合併或局部轉讓註冊/申請後,把新的編號編配予各項申請或註冊?
答:商標註冊處會為這些申請或註冊編配新的編號。現以圖表闡明商標註冊處如何為經過下列程序的商標編號:分開申請->局部轉讓->分開申請->合併申請
問:如有申請註冊的商標與我就類似貨品或服務而使用的商標相類似,如何可就該註冊申請提出反對?
答:獲商標註冊處接納的商標註冊申請,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如你希望反對商標註冊的申請,須於該申請公布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表格第T6號),並須於反對通知內陳述反對理由。可就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反對的理由已在《商標條例》中述明。其中一項常見的反對理由,是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就類似貨品或服務而使用的某在先商標相類似,因而可能產生混淆。不過,擬提出反對的人士宜先徵詢律師或商標代理人的意見,以考慮提出反對的相關理由。申請人須於指定時限內提交反陳述,而反對人及申請人均有機會在指定時限內,分別就反對註冊及註冊申請提交證據。商標註冊處收到所有證據後,會安排雙方出席聆訊。聆訊完結後,聆訊人員會作出決定,而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勝訴的一方,通常會獲判給訟費。
問:如商標註冊申請遭他人反對,應如何處理?
答:如商標註冊申請遭他人反對,你須考慮是否撤回申請或繼續參與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你可徵詢律師或商標代理人的意見,從而評估情況,以及估計撤回申請或繼續參與法律程序所涉及的訟費。
如你在反對通知提交後才撤回申請,你或須支付另一方的訟費。不過,如你能證明另一方沒有給予你事先通知或警告而向你提起法律程序,你未必會被命令支付訟費。
如你就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作出抗辯而最終敗訴,你或會被命令承擔另一方的訟費。
有關判給和評定訟費的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中《訟費的評定》一節。
問:在先商標如以黑白色註冊而實際使用時是有顏色者,有關註冊商標所有人可否依據該商標來反對在後商標的註冊申請?
答:儘管該在先商標是以黑白色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使用有顏色的商標。商標所有人可否以相對理由成功反對在後商標的註冊申請,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包括已註冊的在先商標或商標所有人使用的商標與在後商標的比較。商標所有人如有意依據該在先商標於在後商標的註冊申請日期前已有使用來提出反對,便應提出曾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問:我可以郵寄現金或將現金投放於投遞箱以繳交費用嗎?
答:為繳付在專利/外觀設計/商標註冊處處長(統稱“處長”)席前的任何事項或程序費用而送達的現金(即郵寄現金或投放現金於本署所設置的投遞箱 (如有)),本署一概不接受。
如送達的現金附有擬提交予處長的表格/文件,該送達的現金在不予被接納時亦會導致該等表格/文件不獲接納。此情況可嚴重損害提交者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
(#相關限期在個別個案中可以屬不可延展的時限。)
對因或關乎現金的送達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政府一概不負責。
問:我應採取什麼策略來保護我在香港特區以及中國內地的商標?
答:以下列出一些你應考慮採取的策略:
問:我如何在香港特區合法使用商業名稱?
答:如你在香港特區以公司、合夥、獨資,或商號形式經營業務,你必須在商業登記署登記有關名稱: https://www.ird.gov.hk
有限公司的名稱須同時於公司註冊處註冊: https://www.cr.gov.hk
在香港特區註冊業務或公司名稱,並不代表你有權使用該名稱作出侵犯他人的商標或假冒他人的商譽及聲譽的行為。
在註冊某個名稱或以該名稱經營業務前,應先在本處的網上商標檢索系統查閱商標註冊紀錄冊、公司登記冊(https://www.e-services.cr.gov.hk)、工商指南、黃頁商貿分類電話簿和互聯網,以確保有關業務不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或假冒他人的商譽及聲譽。
你也可委託專門辦理知識產權事宜的律師或代理人辦理查冊。
問:如果我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會否構成侵權或假冒行為?
答:如果你未經許可,把他人的註冊商標或類似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即會構成侵權。如你的商標跟某馳名商標相類似,即使你的貨品或服務與該商標的不同,也可能構成侵權。
如果你以欺詐手段使用他人的商標、業務或公司名稱,以誤導消費者和損害他人的商譽及聲譽,則你也可能因這些假冒行為而被告上法庭。
問:如某公司以我的商標命名,以掩飾其侵犯我的商標的行為,我可否採取行動加以制止?
答:可以,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的商標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屬侵犯商標行為。如侵權行為在香港特區發生,你可根據香港特區法律採取行動;如在中國內地發生,你可根據內地法律採取行動。
問:在什麼情況下可獲退款?
答:有關退款的規條如下:
凡出於錯誤而繳付費用或繳付的費用超過所指明的款額,則本處會退回錯誤繳付或多付的款額。
另外,如本處仍未就有關申請或事項展開工作,例如檢查申請之不足之處的工作尚未展開,或出席聆訊通知 (不論根據第 43章商標表格第 8號或第 559章表格第 T12號發出 )尚未歸檔以準備分發予聆訊人員 ,本處亦會安排有關退款。
問:《商標條例》第55條規定只有商標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改動,而《商標規則》第54條則規定可就商標本身作出改動。如何理解?
答:如商標擁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在商標中出現,即可根據《商標規則》第54條提出改動商標的要求。
問:如並非對商標的本質造成重大的影響,《商標條例》(第43章)容許註冊商標所有人改動商標。為何現時註冊商標的改動只限於包含擁有人名稱和地址的商標?
答:擁有人毋須為使用稍為改變的商標式樣而改動其在註冊紀錄冊上的商標。如果他只是使用在要素上有別於其註冊商標的式樣,但沒有改變商標的顯著特性的話,他仍可對侵權者採取行動,及防止其商標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銷。即使擁有人對商標稍微作出改動,他亦須重新申請。如商標中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有所改變,則他有權改動其在註冊紀錄冊上的商標。
問: 何謂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
答: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是由聆訊人員主持的正式法律程序,供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根據商標法及事實,就註冊申請作出正式口述陳詞。
問: 我如何知道應否作出進行是否可予註冊聆訊的要求?
答:並非所有申請都需要進行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註冊處考慮申請人就註冊申請提交的所有證據及陳詞後,便會作出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欲要求進行聆訊,應考慮以口頭方式陳詞是否會有幫助,亦應考慮所涉及的訟費(表格第T12號的正式費用以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話)出席聆訊的費用)。申請人如欲提交任何證據,則不論其是否要求進行聆訊,也可以提交。不過,有關證據必須根據《商標規則》的規定,採用法定聲明或誓章提交。
問: 如申請人要求進行是否可予註冊的聆訊,當局會如何處理?
答:註冊處會向申請人發出聆訊通知,述明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申請人可在該聆訊通知的日期後的14日內,採用表格第T12號 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訊的通知,並繳交訂明的費用;有關費用概不退還。聆訊人員會在指定日期聆訊有關個案,並作出決定。
問:聆訊決定會否向公眾公開?
答: 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表格第T12號,而處長最終拒絕了有關申請 ( 不論是在口頭聆訊或文件聆訊後 ) ,有關決定的理由的陳述將會被上載至本處的網站。
問:我應何時申請商標註冊續期?
答:商標擁有人應在商標註冊期屆滿當日或之前申請商標註冊續期。申請人可利用網上商標檢索系統核查商標註冊屆滿日期。
凡商標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獲註冊,該註冊自註冊日期起計的10年內有效。舉例來說,如商標註冊日期為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該註冊在直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的10年內有效。商標擁有人應在註冊期屆滿日前的六個月內,即最遲在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申請商標註冊續期。
商標註冊每段續期的期間為10年。就上述例子而言,如商標擁有人再申請商標續期,下一個註冊期屆滿日將為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假設上述日期全為工作日)。
問:如商標註冊已屆滿,亦已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可否恢復此項註冊?
答:恢復註冊有一個最後期限。必須在商標刪除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恢復申請(《商標規則》第35條)。該期限不可延展。
問:如類別42的註冊被重新調整為多個分類,續期費將如何計算?
答:該重新分類的註冊變為"多類別"註冊。續期費是:第一類貨品或服務為港幣2,670元,其後每一類別再增加港幣1,340元。
問:商標註冊續期後,會否有一個新的註冊編號?
答:不會,將會保有原來的註冊編號。
問:如按照《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2)(a)條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銷註冊的申請,該"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將從何時起算?
答: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8)條,該三年期限可自商標詳情根據第47(1)條記入註冊紀錄冊的實際當日(見於網上檢索系統内註冊商標記錄中的“實際註冊日期”數據欄)或之後的任何時間開始計算。
就由兩項或以上的原先註冊合併而成的合併註冊,及就釐定上述的三年期限何時開始計算而言,你應首先考慮撤銷註冊的理由是否適用於有關註冊所涵蓋的所有或某些貨品/服務,然後查明涵蓋該等貨品/服務的合併前各項相關原先註冊的實際註冊日期,而不是依據有關網上合併註冊記錄內“實際註冊日期”數據欄中的日期*,各項原先註冊的個別記錄可經有關合併註冊記錄內的超連結輕易獲取。
* 此數據欄被系統不必要地採納,商標註冊處會在適當時候設定和實施合適的系統提升措施以處理此情況。
問:如何申請立體形狀商標的註冊?
答:申請人須填寫表格第T2號第06(b)部分,並作出陳述,聲稱該形狀即為該商標,或是(如你的商標還包括其他要素,如文字或顏色)該商標的要素,並描述該商標,例如:「商標由一立體形狀及其上的文字/圖樣組成。申請人聲稱[ ]的形狀為商標的要素」。
如單一視圖不能準確顯示標記的形狀,可提交多面視圖,並註明視圖名稱,例如"正面視圖"、"側面視圖"及"仰視圖"。
問:氣味是否可予註冊爲商標?
答:申請商標註冊的一項必要要求是向商標註冊處提交有關標記的清晰表述。該表述須清晰及足夠詳細地描述有關標記,以便—
原則上,商標可由氣味構成,和氣味標記是可予註冊爲商標。然而實際上,按現時眾所周知的科學知識及現有技術,尚未有表述氣味標記的可行方案能足以符合上述提交申請註冊商標的規定。
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並未載有申請註冊的標記之清晰表述,申請人又未能及時就此不足之處作出補救,該申請的正式審查便不能妥善地進行,最終該申請亦會被視作已被放棄。
問:可否藉提供/寄存氣味樣本來描述氣味標記?
答:不可以。正如上文所述,商標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註冊的標記之表述,用以清晰及客觀地描述和識別有關標記。向商標註冊處提供氣味樣本/提供氣味樣本寄存於商標註冊處並不構成申請註冊的標記之清晰表述,故此未能符合上述提交申請註冊商標的規定。
問:可否以化學公式描述氣味標記?
答:不可以。氣味標記的化學公式對於商標註冊處處長及一般公眾人士而言,不易理解,其不足以識別及確定有關標記的確實氣味。因此,化學公式不會被視為申請註冊的標記之清晰表述,不符合上述提交申請註冊商標的規定。
有關氣味標記的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中《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一章。
問:《商標條例》(第559章)就商標審查及提出反對設定時限。什麼情況下適用?
答: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當日或以後所提交的註冊申請,以及轉換後的申請,須依照《商標條例》(第559章)的商標審查及提出反對的時限。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前所提交的註冊申請(即《商標條例》(第43章)下的申請)及於《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仍然待決的註冊申請,須依照《商標條例》(第43章)的審查時限辦理。《商標條例》(第43章)下的申請如在《商標條例》﹝第559章﹞生效日或以後刊登憲報,則須依照《商標條例》(第559章)所訂下的時限,提交反對通知及反陳述(《商標規則》第121條)。至於反對程序的其他時限,均依《商標條例》(第43章)的規定。 詳情可參閱過渡性安排 –《商標條例》(第43章)與《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商標申請反對事宜(只有英文)。
問:如我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在商標註冊處處長席前進行法律程序,我應如何處理?
答:請注意,《商標規則》訂明的某些時限是不可延展(例如《商標規則》第11(2)條)。就這些時限而言,商標註冊處處長並沒有酌情權批予延展時限。
就某些可延展的時限而言,延展時限的請求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前提交,才可獲得批予(例如《商標規則》第16(4)條)。就這些個案而言,如延展時限的請求在有關期間屆滿後才提交,商標註冊處處長便無權批予。另有一些時限,即使延展時限的請求在有關期間屆滿後才提交,仍可獲得批予(例如《商標規則》第18條)。
如欲提出延展時限的要求,應提交表格第T13號及繳交指明費用。詳情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申請延展時限(根據規則第13(3)及13(6)條提出的申請除外)》及《審查程序中的時限》。
問:若打算提交因使用而證明商標具顯著性的證據,可否延展時限提交有關證據?
答:根據《商標規則》第13(2)條,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例如限期為2003年12月12日)提交書面陳述,包括有關商標因使用而具顯著性的法定聲明。如需延展時間以提交法定聲明,則須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提出延展時限的要求。如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或在已延展的3個月限期屆滿當日或以前(假設已按《商標規則》第13(3)條延展時限),申請人已提交法定聲明,註冊處審查法定聲明後,如仍認為申請未能符合註冊規定,便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把意見通知申請人:詳見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審查申請》。如申請人未能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提交法定聲明,但已在該日前提交書面陳述,註冊處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把意見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於三個月內提交法定聲明以證明商標符合註冊要求,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行動。任何按《商標規則》第13(6)條延展時限的要求,必須於該三個月內或已延展時限期內提出。
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3(3)條提出延展時限的要求,申請人須在訂明限期內提交表格第T13號及繳付訂明費用,處長會根據規則第13(3)條准予延展時限。
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3(6)條提出延展時限的要求,申請人須同時令處長信納其中第(a)、(b)或(c)條列出的理由已經符合。
詳見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册《審查程序中的時限》。
問:若接獲商標註冊處處長根據《商標規則》第13(4) 條告知的意見後,需要多於3個月時間以證明處長提出的異議無效,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商標規則》第13(6)條,處長可批准延展時限,每次為期不多於3個月,以便申請人證明申請符合註冊規定。申請人須於書面意見指明的3個月期限屆滿前,以表格第T13號提交延展時限的要求。請注意,提出延展時限要求的理由須為下列其中一項:
如需要更詳細的資料,請參閱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有關審查程序中的時限的部分。
問:我可否因不可抗力理由,而獲准延展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時限?
答:我們理解到,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如地震或其他天災)下,受影響的申請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能難以就其商標、專利和外觀設計申請或註冊事宜(統稱“知識產權提交事宜”),在指明的時限內適時採取行動。基於法定責任和權力所限,我們並沒有酌情權一律啟動時限延展。
在這期間,你應審視你的知識產權提交事宜,並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及其附屬法例,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是否需要在指明的時限屆滿前提交延展時限的要求,以維護你的立場。在審批有關延展時限的要求時,我們會考慮到受影響的申請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所面對的特殊情況,並根據每宗個案本身情況而決定。
問:根據《商標條例》,什麽是可註冊交易?
答:可註冊交易是指影響在香港特區註冊的商標或在香港特區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中的任何權利(統稱“商標權利”)的交易。
以下是可註冊交易─
問:可註冊交易是否強制在香港特區註冊?
答:你可自行選擇是否註冊可註冊交易,但本處非常鼓勵註冊,以保障有關交易各方的權利。具體來説,註冊雖然並非有關交易有效性的必備條件,但不註冊交易則可能會引致下列若干不良後果─
問:在香港特區申請註冊可註冊交易是否有期限?
答:本處建議你在交易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申請註冊可註冊交易。凡憑藉可註冊交易而改變商標擁有權或授予商標特許的,則除非有關可註冊交易的註冊申請是在交易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内提出,否則如上一條答問所述,新擁有人或特許持有人將無權獲得損害賠償或獲得所交出的利潤。
問:如何申請註冊可註冊交易?
答:有關可註冊交易的註冊申請須向商標註冊處提交。詳情載於管理你的商標內的可註冊交易。
問:申請註冊可註冊交易時,我是否需要向商標註冊處提交文件證據以支持申請?
答:不用,但有關官方表格須由轉讓人、特許/抵押權益授予人、遺產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其代理人簽署。
否則,按規定提交的有關可註冊交易的文件證據,將公開讓公衆查閲。
問:若以郵遞方式向處長送交的文件或其他東西郵資不足,會有什麼後果?
答:註冊處不會接受任何欠付郵資或郵資不足的郵件。請在投寄郵件前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任何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 詳情請參閱香港郵政網頁(www.hongkongpost.hk)。
問:我可否在商標中使用®?
答:你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使用®:
若你未曾在香港特區或其他地方把商標註冊而使用®,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問:可否把商標註冊為馳名商標?如不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商標註冊處才會承認商標為馳名商標?
答:一如其他商標,馳名商標也可藉註冊得到保護。此外,如果商標非常馳名,也可註冊為防禦商標,以避免商標被他人用於其他貨品或服務而減低商標的顯著特性。
問:如何得知某商標已註冊為馳名商標,與其他商標有別?
答:馳名商標與其他商標一樣,均受註冊保障。我們沒有另設一類“馳名商標註冊”。
問:馳名商標毋須在香港特區使用。是否不會因不予使用而被刪除?
答:即使擁有人沒有在香港特區經營業務或擁有商譽,馳名商標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護 (如擁有人有權反對就不同貨品╱服務而提出的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但透過註冊 (防禦商標除外) 而得到的保護必須有實際使用支持。
問:馳名商標有什麼其他的保護?
答:如某商標的使用對某馳名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則有關馳名商標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擴大至不同的貨品或服務。即使沒有在香港特區經營業務,有關馳名商標在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被侵犯性的使用,並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則馳名商標擁有人有權發出強制令。極為馳名的商標可獲防禦商標保護。
問: 如沒有將《商標條例》(第43章)的註冊申請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的申請,是否需要在政府憲報內刊登公告,並支付刊憲費用 ?
答:是的。需根據公告的大小支付費用,費用約為港幣2000元左右。如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註冊申請,商標註冊處將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上以電子形式公布,申請人即無需負擔公告費用。
問: 如並未將《商標條例》(第43章)的註冊申請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的申請,是否只能提交舊的表格TM-No.9以便領取註冊證明書?
答:是的。應提交舊表格TM-No.9以及繳交港幣2000元以要求發出註冊證明書。但如果已轉換為《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註冊申請,則毋須支付簽發註冊證明書的費用
問:《商標條例》(第559章)現已實施,那麼,商標註冊申請是否仍刊登在政府憲報內?
答:為方便任何有關人士提出反對,凡於《商標條例》(第559章)正式生效前提交而又未按《商標條例》(第559章)轉換的商標註冊申請,將仍繼續刊登於香港特區政府憲報第6號副刊內。請參閱有關的過渡性事宜的工作流程(只有英文)。
問:商標保護與公司註冊的分別是什麼?
答:在香港特區,公司名稱、業務名稱*以及商標的註冊分別受不同的法例和制度規管。公司名稱的註冊由公司註冊處辦理,業務名稱的註冊由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辦理,而商標註冊則由商標註冊處負責辦理。把業務或公司名稱註冊,並不代表擁有以該名稱作為商標的權利。
最近有報道指有人未經授權,將與註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字詞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為公司名稱,繼而在香港特區以外的地方(主要在中國內地),利用這類註冊公司,進行侵犯註冊商標權的行為。
事實上,某公司擁有香港特區商業登記證或公司註冊證明書,並不表示其有權將該名稱作為商標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
把商標註冊,可以保障商標擁有人在香港特區享有註冊商標的權利**。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提供免費的網上檢索服務(網址為esearch.ipd.gov.hk),你可以通過這項服務,查閱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以及獲許可在香港特區使用有關商標的人或公司的資料。
此外,為了澄清中國內地對香港特區制度可能產生的誤解,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安排了多項活動,目的是增進中國內地商界及地方政府對香港特區制度的認識。我們會特別強調一點,就是公司註冊並不代表該公司擁有與其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問: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及商標註冊的分別是什麼?
答:
在香港特區,公司註冊、商業登記以及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
公司註冊處專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為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特區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提供註冊服務。
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專責執行《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為在香港特區經營的業務,包括獨資公司、合夥業務、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提供商業登記服務。
香港特區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商標註冊處主要根據《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香港法例第559A章)為公眾提供商標註冊服務。
公司名稱於公司註冊處註冊或業務名稱於商業登記署登記,並不代表有關公司或業務經營者擁有以該名稱作為商標的權利。 因此,即使你已於公司註冊處或商業登記署註冊有關公司名稱或業務名稱,你仍須向商標註冊處註冊你的商標。 只有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才可就該商標註冊的貨品或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利。
要成立本地有限公司,你要擬訂公司名稱。你可登入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或前往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看擬用的名稱是否已被現有公司使用。請注意:
根據《公司條例》第776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特區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特區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辦理註冊。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任何人士依據 《 公司條例 》 申請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該公司仍未按《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的話,會被視作已同時提出商業登記的申請。如經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如適用)會以電子形式發出;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會獲發印本證書。證書一般可於9個工作日內(不包括交付文件當日)發出。
有關所須文件及費用的詳情,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www.cr.gov.hk。
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包括 :
你應在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為你的業務辦理商業登記。如你開設一家分行經營業務,你亦須要為你的分行申請分行登記。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本地有限公司或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特區設有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只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的申請。 如欲獲得更多商業登記的資料,請瀏覽有關網頁:www.gov.hk/br。
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一經註冊,你便可以就有關貨品及服務擁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如其他商戶在香港特區經營業務時,未經你同意把該商標用於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你可考慮採取法律行動追究。
在提交商標申請前,你可先行查閱商標註冊處的註冊商標及商標申請的記錄,以找出在商標註冊紀錄冊上,是否有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商標跟你擬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你可以利用知識產權署提供的免費網上檢索服務查閱有關記錄。
(網址:esearch.ipd.gov.hk)
如你提交的申請資料並無不足之處,而你的申請亦符合所有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便會接納申請,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公布有關申請的詳情。在申請公布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如無第三者提出反對,商標註冊處會把你的商標註冊,並發出註冊證明書。由商標註冊處接獲商標申請當天起計,整個註冊程序需時可短至六個月。
香港特區的商標註冊制度為註冊商標提供地域性的保護,因此,在中國內地註冊的商標在香港特區並不會自動受到保護。如你希望你的商標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均受到保障,便需要分別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註冊。
如欲獲得更多有關香港特區商標註冊的資料,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的網頁:
www.ipd.gov.hk
問:我已經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我的公司/非香港公司,我是否仍須就申請商業登記提交另一份申請?
答:不需要。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任何人士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成立本地有限公司的申請或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申請,會被視作同時申請商業登記。如申請獲接納,公司註冊處會一併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 詳情請瀏覽商業登記署網站:http://www.gov.hk/br).
問:我可否選擇不透過公司註冊處而直接向稅務局申請非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答:除非有關非香港公司的業務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在香港特區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申請。如非香港公司急需商業登記證,公司的代表人可帶同一份由該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的政府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副本,到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號稅務大樓 4樓的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提交表格 1(b)及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辦理新登記手續。該公司其後往公司註冊處辦理註冊時,須一併交付「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2)及表格NN1。該公司須在 IRBR2內表明已辦妥商業登記及列明其商業登記證號碼。 請瀏覽商業登記署網站:http://www.gov.hk/br,查閱有關手續。
問:我想在香港特區成立獨資或合夥企業,是否向公司註冊處申請?
答:公司註冊處是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特區設有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
就你的獨資或合夥業務,你應在有關業務的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你只需填寫一份法定申請表(獨資業務:表格第1(a)號;合夥業務:表格第1(c)號),將填妥的表格連同你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的影印本(以及你的其他合夥人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的影印本)提交商業登記署。詳情請瀏覽商業登記署網站:http://www.gov.hk/br
問:我已於商標註冊處註冊了我的商標。請問我是否還需要領取商業登記證?
答:是,你仍需替你的業務申請商業登記證。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如你以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特區經營業務,必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申請。而經營其他業務類別的人士(如獨資或合夥業務),則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申請商業登記。
問:我已領取了商業登記,我是否就我的商業登記名稱享有商標專有使用權?
答:不會。香港特區的商業登記以及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若要獲得註冊商標的保障,應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辦理商標註冊。
問:我可以從哪些途徑得知我的商標是否已被別人用作商業登記名稱呢?
答:商業登記署備存一本商業登記冊供公眾人士查閱。登記冊中的資料,包括業務名稱、業務性質、經營地點、經營者的個人資料(如適用)等。任何人士可隨時隨地經互聯網查閱登記冊上的資料。詳情請瀏覽商業登記署網站:http://www.gov.hk/br
問: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答:在香港特區,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特區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已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所授予的保護。
問:商標註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註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註冊商標?
答:在香港特區,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特區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已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註冊的申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註冊條件。有關商標註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內的商標。
問:我可以透過什麼途徑知道我的公司名稱是否已為別人的註冊商標?
答:你可以透過知識產權署的網上商標檢索系統免費網上檢索服務檢索商標註冊處的註冊商標及商標申請的記錄,以找出你的公司名稱是否已為別人的註冊商標。
問:如果有人以我的公司名稱,向商標註冊處申請商標註冊,我可以提出反對註冊嗎?
答:如有人以你公司的名稱,向商標註冊處申請商標註冊,而該申請又獲商標註冊處接納,你可以由該申請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後的三個月內,根據《商標條例》向商標註冊處提交反對通知及有關的反對理由,以反對該商標註冊的申請。在反對註冊的法律下,你須提交證據以支持你的反對理由。
問:商標與域名的分別是什麼?
答:
域名 | 商標 |
---|---|
域名必須以字符形式組合而成(例如www.ipd.gov.hk)。 | 商標可以由文字、設計式樣、字母、數字、顏色、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等構成,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
域名只要並非與過往註冊的域名相同,便可予註冊。 | 商標如與過往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便不可註冊。此外,在評估消費者是否會對申請註冊貨品或服務的來源有所混淆時,申請註冊的貨品或服務與過往註冊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是否相類似亦是考慮因素。 |
域名可描述申請註冊貨品或服務的特性,例如:一所麵包店採用“freshbread.com”為域名。 | 商標如只純粹由一個描述申請註冊貨品或服務特性的標誌 所構成,便不可註冊。就烘製包餅服務而言,“Fresh Bread”之類的標誌會被視為屬描述性質,且不具顯著性,因此不可註冊為商標(但就成衣而言,“Fresh Bread”則可註冊為商標)。 |
域名無須就特定貨品或服務類別註冊。 | 商標須就《尼斯分類》下的貨品或服務類別註冊。 |
域名在註冊人與認可註冊服務商議定的合約期內有效,而有關註冊須予續期。 | 商標一經註冊,有效期為10年;有關註冊可以續期,每段續期的期間為10年。 |
若干類別的爭議須交由認可的爭議解決服務機構進行強制性行政程序,也可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展開法律程序。 | 可按情況在商標註冊處處長席前或在香港特區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 |
問:本人最近收到一些關於“互聯網商標”的宣傳郵件。請問知識產權署會否提供“互聯網商標”註冊服務?
答:本署近日注意到,有商標擁有人及代理人收到關於註冊“互聯網商標”的宣傳電郵、資料或電話,而該些電郵或資料所載的註冊事宜,實際上是關於域名註冊,而非商標註冊。有關公司可能會採用似乎與商標註冊處有關聯的名稱,發出一些與商標註冊處的商標記錄相似,並載有註冊商標和商標擁有人姓名等詳情的資料。
知識產權署與這些公司並沒有任何關係,他們並沒有在香港特區提供正式的商標註冊服務。同時本署並無提供“互聯網商標”註冊服務,亦從未授權任何人或機構提供該等服務,謹請注意。
請參閱“商標與域名的分別”以了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