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的短期专利申请载有以下三项要素,处长会就你的短期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香港短期专利申请人更正其申请的设定提交日期方面的不足之处(如有)为处长发出的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而该期限不可延展。
在设定短期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处长必须审查该申请,以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例下形式上的规定,可予发表。
处长进行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时,会检查短期专利申请是否:
如你在提交申请时,提供了申请人或其所有权前持有人较早前提出的指明专利申请的提述,你须在你的短期专利申请符合设定提交日期规定后的四个月内提交以下文件:
此外,如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及由收到该项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的主管当局发出的证明书并非采用中文或英文,你还须:
声称具有某项基于过往香港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一项较早前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或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也可以作为声称具有优先权的其后的短期专利申请(该短期专利申请在过往申请的提交日期后的12个月内提交)的优先权基础,只要:
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毋需提交证明具优先权的文件(即过往的申请的副本及由收到过往的申请的主管当局发出的证明书的副本,而该证明书须述明过往的申请的提交日期)。但申请人仍需要在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内(不能延展)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另请参阅以下问题)
声称具有某项过往非香港申请的优先权
如任何短期专利申请(其在过往申请的提交日期后的12个月内提交)的申请人就一项香港以外地区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或为该处提出的较早前申请(过往的非香港申请)寻求声称具有优先权,申请人需要在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内(不能延展)提交以下所需文件(但有关优先权陈述书须已附同官方费用,并在公布有关短期专利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之前提交):
另请参阅以下问题
如你的短期专利申请是在你的过往申请的提交日期后的12个月内提交,你仍可在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内(不可延展),以表格第 OP5 号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及支持具优先权的文件,并缴付官方费用,以声称具有优先权,但前提是在提交优先权陈述书时,公布有关你的短期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须尚未完成。
你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及恢复优先权利申请。
恢复优先权利的申请须使用 表格第 OP5 号并在以下两个期限中的较早者之前提出:
恢复权利申请须附同下列各项:
你可以在设定的提交日期后的2个月内(可向处长提出申请延期2个月)提交短期专利申请的欠交说明或绘图。如处长认为你欠交任何材料,处长会通知你须提交所需的欠交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欠交的材料(可向处长提出申请延期2个月)。
但是,请注意,如果你提交欠交说明或绘图,将会导致短期专利申请的设定提交日期更改为欠交材料的提交日期,除非:
不是。处长对短期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会批予短期专利。
话虽如此,短期专利的所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合理理由或正当商业利益的人士,都可以请求处长对有关专利进行获批予后的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效性。
以下人士可请求处长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任何其他人,而该人须令处长信纳:
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须以表格第 OP4 号提出,并须缴付官方费用。
一项短期专利的所有人须在其就强制执行专利权而展开法院程序前,请求处长对该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是的,向处长提交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即2019年12月19日前批予的该专利)是在该日期或之后展开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的前提条件。
在短期专利获批予后,可随时请求处长对该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然而,如有以下情况,处长将不会考虑该项对有关短期专利的请求:
在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时,处长主要会审查该项专利并考虑任何所请求的修订,以决定该项专利连同(如有关修订获容许的话)该修订,是否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如处长认为你的短期专利连同任何请求的修订不符合任何审查规定,处长会发出审查通知,列明处长的意见及其原因。
你可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处长在审查通知中的意见:
书面回应审查通知的时限为审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号及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1个月一次)。
如你没有及时提交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你的专利会被暂定撤销。
如处长在考虑了你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后,认为你的书面回应所涵盖的事宜之中存在需要阐述、修改或厘清的事宜,则处长会向你发出进一步审查通知,列明该等事宜。
你可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处长在进一步审查通知中的意见:
你提交对进一步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的时限为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1个月一次)。
如你没有及时提交对进一步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你的专利会被暂定撤销。
处长对某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会:
虽然处长获赋权发出多份进一步审查通知,以给予你充分机会阐述、修改或厘清你就审查通知或进一步审查通知的回应所涵盖的任何事宜,惟进一步审查通知的数目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例如,若处长在考虑了你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及你对进一步审查通知(如有)的书面回应后,认为你的短期专利不符合有关审查规定,并且认为你通过对任何事宜进行阐述、修改或厘清也没有合理机会克服相关的审查文件中提出的反对,则处长会发出暂定撤销通知。
如处长在考虑了你的覆核请求后,认为你的短期专利仍未能符合暂定撤销通知中所识别的任何审查规定,处长会向你发出覆核意见,列明其意见及原因。根据个别情况,处长也可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
为回应覆核意见,你可提交以下文件:
如处长在覆核意见中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你可以提交表格第 OP6 号以请求聆讯,同时缴付官方费用,作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对覆核意见的回应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选择。
对处长发出的覆核意见提交书面回应或请求聆讯(如适用)的时限为覆核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1个月一次)。你可于首段限期届满前,就提交聆讯请求申请延展时限,但就覆核意见提交书面回应的延展时限请求则可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交。
如你没有及时回应覆核意见并缴付适当的官方费用(如有的话),处长会发出最终撤销通知。
如处长在考虑了你的覆核请求、你对覆核意见的书面回应、以及根据你的请求举行聆讯(如有)后,认为你的书面回应及/或聆讯(如有)所涵盖的任何事宜需要阐述、修改或厘清,则处长会向你发出进一步覆核意见,列明该事宜。根据个别情况,处长也可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
你可以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进一步覆核意见:
如处长已在进一步覆核意见中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你可以提交表格第 OP6 号以请求聆讯,同时缴付官方费用作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对进一步覆核意见的回应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选择。
提交对处长发出的进一步覆核意见的书面回应或请求聆讯(如适用)的时限为进一步覆核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1个月一次)。你可于首段限期届满前,就提交聆讯请求申请延展时限,但就进一步覆核意见提交书面回应的延展时限请求则可于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交。
如你没有及时回应进一步覆核意见并缴付适当的官方费用(如有),处长会发出最终撤销通知。
虽然处长获赋权发出多份进一步覆核意见,以给予你充分机会阐述、修改或厘清你就覆核意见/进一步覆核意见的回应或在你所请求的聆讯中(如有)所涵盖的任何事宜,惟进一步覆核意见的数目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例如,若处长在考虑了你覆核请求、你对覆核意见的书面回应及你对进一步覆核意见(如有)的书面回应并且已根据你的请求举行聆讯(如有)后,认为你的短期专利不符合有关审查规定,并且认为你通过对任何事宜进行阐述、修改或厘清也没有合理机会克服相关的反对,则处长会发出最终撤销通知。
如处长认为你对有关审查文件的回应已克服了该等审查文件中提出的反对,则处长会继续对你的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你的专利符合所有审查规定。
如处长认为你的专利不符合任何其他审查规定,处长会发出另一份审查通知,列明处长的意见及理据,并给予你时间以回应该审查文件所提出的反对。
另一方面,如处长最终认为你的短期专利(连同任何已容许修订)已符合所有审查规定,则处长会就你的专利发出实质审查证明书。
你可以针对处长对你的短期专利作出的最终撤销决定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你仍可在原本的期限届满后的1 个月内,透过提交表格第 SP3 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时限1 个月。
以下为有关短期专利实质审查的审查文件的若干关键时限:
须完成的行动 | 时限 | 是否可延展? | 提交延展时限请求的时间(仅适用于可延展的时限) | 规则条文编号 |
---|---|---|---|---|
就审查通知提交回应 |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 | 81E(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进一步审查通知提交回应 |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 | 81G(1)、100AAB、附表4第3部 |
提交覆核请求以回应暂定撤销通知 |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 | 81I(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覆核意见提交回应 |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 | 81K(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回应覆核意见提交聆讯请求(如适用) |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前 | 81K(2)、82(2)(c)、100AAB、附表4第2部 |
就进一步覆核意见提交回应 |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 | 81M(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回应进一步覆核意见提交聆讯请求(如适用) |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 是(仅1个月) | 在首段限期届满前 | 81M(2)、82(2)(d)、100AAB、附表4第2部 |
在短期专利申请获批予和发表后的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向处长提交书面通知,列明:
但是,在下述任何情况下,处长将不会考虑其对短期专利提交的论述:
在收到有关对短期专利的论述的通知后,处长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专利的所有人。
只是提交载有对短期专利的论述的通知并不构成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事实上,任何人不会仅因就一项短期专利的可享专利性提出论述,而成为就该项专利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当处长被要求对专利进行获批予后的实质审查以确定专利有效性时,处长才会考虑有关通知。
可以。修订短期专利说明书的申请须向处长或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程序与原授标准专利的说明书寻求修订的程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