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标准专利是以下列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为基础,在香港获得批予的。
在香港申请转录标准专利,分为两个阶段的程序,申请人需提交:
是,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申请文件影印本,已经足够。你毋须提交核证副本。
当你在香港提出的专利申请进入注册与批予请求阶段时,你需提交一份指定专利说明书的副本,并确认该说明书的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
在每年为转录标准专利续期的前提下,转录标准专利的有效期自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最长为20年。
为了维持转录标准专利有效直至最长的20年有效期,你需要在转录标准专利批予的日期后的第四个专利申请周年日支付第一笔续期费。 随后的续期费将在此后的每个转录标准专利申请周年日到期,直至20年专利保护期届满。
你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3个月内支付续期费。在到期日之后的6个月的宽限期内,你仍可以进行专利续期,但须缴付逾期缴费的附加费。
以下是两个假设性的例子 —
例1:
例2:
注:在非办公日的日子届满的时限须顺延至下一个办公日。
若你已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寻求专利保护并指定中国,而该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并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你便可以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为基础,在香港申请转录标准专利。你必须根据条例的两个阶段申请程序来办理。
你可在以下日期后的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就指定欧洲专利局的国际申请而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批予并指定英国的专利):
欧洲专利局将显示该项国际申请已在欧洲专利局进入国家阶段的有关目录资料,在其公报中发表的日期。
就指定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国际申请而言:
英国知识产权局将显示该项国际申请已在英国知识产权局进入国家阶段的有关目录资料,在其公报(专利)中发表的日期。
为施行条例第15(1)条,"A1"的日期(连同查检报告发表的申请)或"A2"的日期(不连同查检报告发表的申请),都是在欧洲专利局发表申请的日期。至于"A3"的日期,则是另行发表查检报告的日期,与申请日期无关。因此,为施行条例第15(1)条,"A3"的日期并非相关的日期。
是,为施行条例第23(3)(a)条,你只需提交一份该指定专利说明书的副本。但你需要确认该说明书的副本是欧洲专利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
你可以就该两项指定专利申请提交记录请求。不过,当上述的其中一项或两项指定专利申请获得批予后,法院会就下述情况,根据条例第91(1)(f)及(4)条撤销该项专利: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所根据的相关指定专利,纵使有任何在批予之后的行动,香港的专利亦不会受到影响。
不过,亦有例外情况。由于在欧洲专利局批予的专利附带一项条件,就是专利的批予必须在指定的时限内没有人提出反对才可作实,故以欧洲(英国)的专利为基础而获批予的香港转录标准专利,也受这项条件限制。这即是说,若在欧洲批予的专利因在欧洲专利局受到反对而被撤销,则根据该被撤销的专利所批予的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经有关方面向处长申请后,亦会被撤销。
一般来说,对香港转录标准专利进行获批予后之修订,须向法院申请才可作出。至于因在欧洲专利局受到反对而引致的修订,则可于欧洲专利局作出修订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或自批予转录标准专利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向处长提出申请对相关的转录标准专利作出该等修订。
请注意以下不能延展的时限:
步骤 | 时限 | 条款 |
---|---|---|
提交记录请求(申请转录标准专利的第一阶段) |
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指定专利申请的日期后6个月内。 例子1: 例子2: |
条例第15(1)条 |
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申请转录标准专利的第二阶段) |
在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的日期或记录请求于香港的发表日期(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后的6个月内。 例子: |
条例第23(2)条 |
在指定专利当局进行反对或撤销专利的法律程序后,提出修订一项转录标准专利 | (1) 自于指定专利当局作出修订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或(2)自批予专利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 规则第3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