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須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提交一項記錄請求。
你必需為你的專利申請提交文件和資料。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最早提交記錄請求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在收到你的請求(表格第P4號)後,本處會向你發出收據,該收據會顯示你的申請所獲編配的申請編號。
若你提交的表格第P4號載有下述事項,處長會為你的記錄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本處會在設定記錄請求的提交日期後,審查你的請求;如該項請求在形式規定方面有任何不足之處,本處會通知你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
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本處會發表該項記錄請求,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如果你的申請未能進入第二階段(即註冊與批予請求),你可於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後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的第一個周年的日期起計第5年或繼後的任何一年或繼後的任何一年屆滿前,維持你的申請。詳情請參閱維持及續期。
申請人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發表記錄請求或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在香港特區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表格第P5號)。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最早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若你提交的表格第P5號載有下述事項,處長會為你的註冊與批予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本處會在設定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日期後,審查你的請求;如該項請求在形式規定方面有任何不足之處,本處會通知你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
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本處會為該指定專利註冊,並就有關發明批予轉錄標準專利。本處亦會發表該項已獲批予的專利的詳情,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