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的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你如果提出三个指定专利当局之一的指定的国际申请,也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透过「再注册」途径申请标准专利保护。你可向相应指定专利当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已进入其在指定专利当局的国家阶段后,在香港特区提交一项转录标准专利申请。有关程序及所需文件阐述如下。

转录标准专利的申请程序 – 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第一阶段:记录请求

如果你的申请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予请求),你可于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后相应指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的第一个周年的日期起计第5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前,维持你的申请。详情请参阅维持及续期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第二阶段:注册与批予请求

立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