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须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提交一项记录请求。
你必需为你的专利申请提交文件和资料。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记录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在收到你的请求(表格第P4号)后,本处会向你发出收据,该收据会显示你的申请所获编配的申请编号。
若你提交的表格第P4号载有下述事项,处长会为你的记录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本处会在设定记录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在形式规定方面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
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发表该项记录请求,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
如果你的申请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予请求),你可于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后相应指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的第一个周年的日期起计第5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前,维持你的申请。详情请参阅维持及续期。
申请人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发表记录请求或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后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在香港特区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表格第P5号)。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最早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若你提交的表格第P5号载有下述事项,处长会为你的注册与批予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本处会在设定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在形式规定方面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
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予转录标准专利。本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详情,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