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的短期專利申請載有以下三項要素,處長會就你的短期專利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香港短期專利申請人更正其申請的設定提交日期方面的不足之處(如有)為處長發出的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而該期限不可延展。
在設定短期專利申請提交日期之後,處長必須審查該申請,以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例下形式上的規定,可予發表。
處長進行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時,會檢查短期專利申請是否:
如你在提交申請時,提供了申請人或其所有權前持有人較早前提出的指明專利申請的提述,你須在你的短期專利申請符合設定提交日期規定後的四個月內提交以下文件:
此外,如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及由收到該項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你還須:
聲稱具有某項基於過往香港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一項較早前提出的短期專利申請或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也可以作為聲稱具有優先權的其後的短期專利申請(該短期專利申请在過往申請的提交日期後的12個月內提交)的優先權基礎,只要:
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毋需提交證明具優先權的文件(即過往的申請的副本及由收到過往的申請的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而該證明書須述明過往的申請的提交日期)。但申請人仍需要在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不能延展)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另請參閱以下問題)
聲稱具有某項過往非香港申請的優先權
如任何短期專利申請(其在過往申請的提交日期後的12個月內提交)的申請人就一項香港以外地區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出或為該處提出的較早前申請(過往的非香港申請)尋求聲稱具有優先權,申請人需要在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不能延展)提交以下所需文件(但有關優先權陳述書須已附同官方費用,並在公布有關短期專利的準備工作尚未完成之前提交):
另請參閱以下問題
如你的短期專利申請是在你的過往申請的提交日期後的12個月內提交,你仍可在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不可延展),以表格第 OP5 號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及支持具優先權的文件,並繳付官方費用,以聲稱具有優先權,但前提是在提交優先權陳述書時,公布有關你的短期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須尚未完成。
你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及恢復優先權利申請。
恢復優先權利的申請須使用 表格第 OP5 號並在以下兩個期限中的較早者之前提出:
恢復權利申請須附同下列各項:
你可以在設定的提交日期後的2個月內(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延期2個月)提交短期專利申請的欠交說明或繪圖。如處長認為你欠交任何材料,處長會通知你須提交所需的欠交材料。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該通知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欠交的材料(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延期2個月)。
但是,請注意,如果你提交欠交說明或繪圖,將會導致短期專利申請的設定提交日期更改為欠交材料的提交日期,除非:
不是。處長對短期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後會批予短期專利。
話雖如此,短期專利的所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合理理由或正當商業利益的人士,都可以請求處長對有關專利進行獲批予後的實質審查以確定其有效性。
以下人士可請求處長對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任何其他人,而該人須令處長信納:
對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須以表格第 OP4 號提出,並須繳付官方費用。
一項短期專利的所有人須在其就強制執行專利權而展開法院程序前,請求處長對該項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是的,向處長提交對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即2019年12月19日前批予的該專利)是在該日期或之後展開強制執行法律程序的前提條件。
在短期專利獲批予後,可隨時請求處長對該項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然而,如有以下情況,處長將不會考慮該項對有關短期專利的請求:
在對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時,處長主要會審查該項專利並考慮任何所請求的修訂,以決定該項專利連同(如有關修訂獲容許的話)該修訂,是否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如處長認為你的短期專利連同任何請求的修訂不符合任何審查規定,處長會發出審查通知,列明處長的意見及其原因。
你可以書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處長在審查通知中的意見:
書面回應審查通知的時限為審查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及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1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你的專利會被暫定撤銷。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後,認為你的書面回應所涵蓋的事宜之中存在需要闡述、修改或釐清的事宜,則處長會向你發出進一步審查通知,列明該等事宜。
你可以書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處長在進一步審查通知中的意見:
你提交對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的時限為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1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對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你的專利會被暫定撤銷。
處長對某項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後,會:
雖然處長獲賦權發出多份進一步審查通知,以給予你充分機會闡述、修改或釐清你就審查通知或進一步審查通知的回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惟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數目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例如,若處長在考慮了你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及你對進一步審查通知(如有)的書面回應後,認為你的短期專利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並且認為你通過對任何事宜進行闡述、修改或釐清也沒有合理機會克服相關的審查文件中提出的反對,則處長會發出暫定撤銷通知。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的覆核請求後,認為你的短期專利仍未能符合暫定撤銷通知中所識別的任何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覆核意見,列明其意見及原因。根據個別情況,處長也可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
為回應覆核意見,你可提交以下文件:
如處長在覆核意見中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你可以提交表格第 OP6 號以請求聆訊,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作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對覆核意見的回應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選擇。
對處長發出的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或請求聆訊(如適用)的時限為覆核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1個月一次)。你可於首段限期屆滿前,就提交聆訊請求申請延展時限,但就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的延展時限請求則可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提交。
如你沒有及時回應覆核意見並繳付適當的官方費用(如有的話),處長會發出最終撤銷通知。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的覆核請求、你對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以及根據你的請求舉行聆訊(如有)後,認為你的書面回應及/或聆訊(如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需要闡述、修改或釐清,則處長會向你發出進一步覆核意見,列明該事宜。根據個別情況,處長也可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
你可以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進一步覆核意見:
如處長已在進一步覆核意見中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你可以提交表格第 OP6 號以請求聆訊,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作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對進一步覆核意見的回應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選擇。
提交對處長發出的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或請求聆訊(如適用)的時限為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1個月一次)。你可於首段限期屆滿前,就提交聆訊請求申請延展時限,但就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的延展時限請求則可於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提交。
如你沒有及時回應進一步覆核意見並繳付適當的官方費用(如有),處長會發出最終撤銷通知。
雖然處長獲賦權發出多份進一步覆核意見,以給予你充分機會闡述、修改或釐清你就覆核意見/進一步覆核意見的回應或在你所請求的聆訊中(如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惟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數目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例如,若處長在考慮了你覆核請求、你對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及你對進一步覆核意見(如有)的書面回應並且已根據你的請求舉行聆訊(如有)後,認為你的短期專利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並且認為你通過對任何事宜進行闡述、修改或釐清也沒有合理機會克服相關的反對,則處長會發出最終撤銷通知。
如處長認為你對有關審查文件的回應已克服了該等審查文件中提出的反對,則處長會繼續對你的專利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你的專利符合所有審查規定。
如處長認為你的專利不符合任何其他審查規定,處長會發出另一份審查通知,列明處長的意見及理據,並給予你時間以回應該審查文件所提出的反對。
另一方面,如處長最終認為你的短期專利(連同任何已容許修訂)已符合所有審查規定,則處長會就你的專利發出實質審查證明書。
你可以針對處長對你的短期專利作出的最終撤銷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你仍可在原本的期限屆滿後的1 個月內,透過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時限1 個月。
以下為有關短期專利實質審查的審查文件的若干關鍵時限:
須完成的行動 | 時限 | 是否可延展? | 提交延展時限請求的時間(僅適用於可延展的時限) | 規則條文編號 |
---|---|---|---|---|
就審查通知提交回應 |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 | 81E(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進一步審查通知提交回應 |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 | 81G(1)、100AAB、附表4第3部 |
提交覆核請求以回應暫定撤銷通知 |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 | 81I(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覆核意見提交回應 |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 | 81K(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回應覆核意見提交聆訊請求(如適用) |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前 | 81K(2)、82(2)(c)、100AAB、附表4第2部 |
就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回應 |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 | 81M(1)、100AAB、附表4第3部 |
就回應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聆訊請求(如適用) |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 是(僅1個月) | 在首段限期屆滿前 | 81M(2)、82(2)(d)、100AAB、附表4第2部 |
在短期專利申請獲批予和發表後的任何時間,任何人都可向處長提交書面通知,列明:
但是,在下述任何情况下,處長將不會考慮其對短期專利提交的論述:
在收到有關對短期專利的論述的通知後,處長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的副本送交有關專利的所有人。
只是提交載有對短期專利的論述的通知並不構成對專利有效性的挑戰。事實上,任何人不會僅因就一項短期專利的可享專利性提出論述,而成為就該項專利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一方。當處長被要求對專利進行獲批予後的實質審查以確定專利有效性時,處長才會考慮有關通知。
可以。修訂短期專利說明書的申請須向處長或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程序與原授標準專利的說明書尋求修訂的程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