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授專利是原授專利制度引入的標準專利,能夠通過直接申請的新途徑而獲得批予。
於2019年12月19日前的“再註册”制度下,處長只會批予標準專利(更名為“轉錄標準專利”)。申請轉錄標準專利的先決條件為申請人須事先向三個指定專利當局(即國家知識産權局、英國知識產權局或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英國的專利申請而言))的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提交較早的相應專利申請
相反,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能夠直接在香港提交,申請人無須事先向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的其中一個提交較早的相應專利申請。
由處長進行的審查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僅須由處長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是否已根據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該申請的所需資料和文件,而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則須由處長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要求處長主要確定尋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可享專利性的要求,例如該發明是否是新穎的,包含創造性並能作工業應用。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須以表格第OP1號透過電子方式或紙張向處長提交,並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
一般而言,須與表格第 OP1 號一併提交的主要文件如下:
如果你正在為一項發明申請原授標準專利但你不是發明人,則必須以表格第OP1A號提交一份發明人聲明,說明你如何獲得為該項發明申請原授標準專利的權利。
請參閱本常見問題中之其他部分以了解作出具有優先權的聲稱和作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聲稱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如果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包含以下三個要素,處長將爲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提交填妥的表格第 OP1 號(如適用,在有關附件中載有符合上述(c)(i)要求的聲稱發明的描述),通常就足以滿足設定提交日期的規定。
另請參閱本常見問題之其他部分以了解由處長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設定申請日期的重要性。
你可透過提述你較早前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出或為該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優先權申請”)以聲稱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具有優先權。為妥善作出該聲稱,你通常須在優先權申請的提交日期後的12個月內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以及下列各項支持文件:
如優先權申請屬香港申請,則無須提交優先權申請和證明書各別的副本。
你可聲稱具有基於多項優先權申請的多項優先權(即使該等優先權源自不同巴黎公約國及/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而12個月的時限須由相關優先權申請的最早提交日期起計。
在進行設定提交日期的規定的審查後,如發現有不足之處,處長會將該等不足之處通知申請人,以及要求該申請人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更正該等不足之處。有關時限不可延展。如該等不足之處沒有妥為更正,有關專利申請將不獲進一步處理。
如你已在較早的申請提交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妥為提交了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你仍可在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不可延展)提交表格第 OP5 號,並繳付官方費用,以聲稱優先權,前提是你從沒提出提早發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請求,或該請求在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發表所作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已被撤回。
如果你未能在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你仍可以提交恢復優先權的申請,但前提是該恢復權利申請必須在以下時限內提交:
你的恢復權利申請須以表格第OP5號提出,繳付訂明的官方費用,並附同 —
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指在專利申請提交前就相關發明所作的披露,而該申請前的披露不會被視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構成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條件如下:
該項披露是因
你須提供有關披露的陳述(表格第OP1號第09部分)及以法定聲明形式的書面證據,以作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聲稱。如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是在被認可國際展覽上發生,書面證據須包括:
你可以在設定的提交日期後的2個月內(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延期2個月)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欠交說明或繪圖。如處長認為你欠交任何材料,處長會通知你須提交所需的欠交材料。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該通知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欠交的材料(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延期2個月)。
但是,請注意,如果你提交欠交說明或繪圖,將會導致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設定提交日期更改為欠交材料的提交日期,除非:
如任何提交予處長或註冊處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不是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即英文或中文),該文件或部分須載有翻譯成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而該語文必須在整個申請(包括說明書)被一致採用。
如果你的過往申請中載有的欠交說明或繪圖並非採用法定語文,提供翻譯成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說明書採用的語文的過往申請的譯本的期限(連同一項陳述指出欠交說明或繪圖在該項過往申請內的位置)為:
以上兩種情況下提交過往申請的期限可延展2個月,前提是申請人在首段限期屆滿前(以表格第SP3號)提交延期請求並繳付官方費用。
在設定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提交日期之後,處長必須審查該申請,以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例下形式上的規定,可予發表。
處長進行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時,會檢查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是否:
在審查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規定時,處長會透過通知書將其所識別出的不足之處通知申請人,以及要求該申請人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更正該等不足之處。
如該等不足之處沒有妥為更正 —
如申請人在為期2個月的首段限期屆滿前提出延期請求(透過表格第SP3 號),並繳付官方費用,更正不足之處的時限可延展2個月。
在信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符合形式上的規定後,處長通常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在提交日期(如聲稱具有優先權,則會在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8個月過後發表該申請。
所發表的內容會包括該項已提交的申請及任何其後提交的修訂請求(但須在處長完成發表申請的準備前),例如對提交的申請中的權利要求進行的任何修訂,以及新增加的任何權利要求。
處長在發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時可從申請中的說明書略去符合以下說明的事項:
可以。你可請求提早發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即自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聲稱優先權)最早的優先權日期後18個月的期間內發表)。該請求以下列書面形式提出:
不會,你作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有責任請求處長對你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於有關時限內(通常為申請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三年)繳付有關官方費用。如果你沒有及時提交該請求,你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
你須以表格第 OP2 號向處長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在提交請求日期後的1個月內繳付官方費用。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有關時限是:
如果該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是分開申請:
一般為原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最早優先權日期(如有的話)後的3年,不可延展,除非:
雖然現時沒有特定的程序請求處長加快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但是你可以提交以下請求以加快你的申請進度:
提早發表你的申請的請求,該請求可在以下情況提出:
在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處長會審查該申請是否符合以下主要規定:
* 指明新申請指該項新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
** 有關專利申請指 —
如處長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任何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審查通知,列明處長的意見及其原因。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以書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處長在審查通知中的意見:
書面回應審查通知的時限為審查通知的日期後的4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及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你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後,認為你的書面回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需要闡述、修改或釐清,則處長會向你發出進一步審查通知,列明該事宜。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以書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處長在進一步審查通知中的意見:
書面回應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時限為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日期後的4個月(可提交表格第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對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你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
雖然處長獲賦權發出多份進一步審查通知,以給予你充分機會闡述、修改或釐清你就審查通知或進一步審查通知的回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惟發出的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數目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例如,若處長在考慮了你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及你對進一步審查通知(如有)的書面回應後,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並且認為你通過對任何事宜進行闡述、修改或釐清也沒有合理機會克服相關的反對,則處長會發出暫定拒絕通知。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的覆核請求後,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仍未能符合暫定拒絕通知中所識別的任何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覆核意見,列明處長的意見及其原因。根據個別情況,處長也可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該覆核意見:
如處長在覆核意見中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你可提交表格第OP6 號以請求聆訊,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作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對覆核意見的回應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選擇。
對處長發出的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或請求聆訊(如適用)的時限為覆核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SP3號 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你可於首段限期屆滿前,就提交聆訊請求申請延展時限,但就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的延展時限請求則可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交。
如你沒有及時回應覆核意見及繳付適當的官方費用(如有),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的覆核請求、你對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以及根據你的請求舉行聆訊(如有)後,認為你的書面回應及/或聆訊(如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需要闡述、修改或釐清,則處長會向你發出進一步覆核意見,列明該事宜。根據個別情況,處長也可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該進一步覆核意見:
如處長已在進一步覆核意見中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你可提交表格第OP6 號以請求聆訊,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作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對進一步覆核意見回應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選擇。
提交書面回應處長發出的進一步覆核意見或請求聆訊(如適用)的時限為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你可於首段限期屆滿前,就提交聆訊請求申請延展時限,但就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的延展時限請求則可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交。
如你沒有及時回應進一步覆核意見及繳付適當的官方費用(如有),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雖然處長獲賦權發出多份進一步覆核意見,以給予你充分機會闡述、修改或釐清你就覆核意見/進一步覆核意見的回應或在你所請求的聆訊中(如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惟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數目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例如,若處長在考慮了你覆核請求、你對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及你對進一步覆核意見(如有)的書面回應並且已根據你的請求舉行聆訊(如有)後,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並且認為你通過對任何事宜進行闡述、修改或釐清也沒有合理機會克服相關的審查文件中指出的反對,則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不一定。如處長認為你對有關審查文件的回應已克服該文件提出的反對,則處長必須繼續對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你的申請符合所有審查規定。
如處長最終認為你的申請已符合所有實質審查規定,處長將批予該原授標準專利、並且會發表其中包括有關專利的說明書(該說明書可在知識產權署的網上檢索系統內取覽)、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批予一事,及向你發出一份批予該專利的證明書。
另一方面,如處長仍認為你的申請不符合任何其他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另一份審查通知,列明處長的意見及理據,並給予你時間以回應該審查文件。
你可以針對處長對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發出的最終拒絕通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如處長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你可以對你的申請進行修訂,或提交一或多項分開申請,以符合該項規定。
在較早的申請(原申請)待決時,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你可隨時提交分開申請。
可以。你可使用表格第 P8 號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在以下時間提交自願性修訂:
可以。你可以在發表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隨時藉書面通知撤回該項申請。
你可在原本的期限屆滿後的2個月內透過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官方費用,請求處長批予延展2個月。
你可在你的申請視作被撤回或被拒絕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提交表格第 P13 號及繳付官方費用,請求恢復你的申請。同時,對構成沒有遵守時限的不作為作出妥善補救。否則該恢復請求當作未提交。然而,恢復濟助在某些情況不可用,例如,沒有在訂明期限內繳付訂明的提交或公告費而視作被撤回,及沒有在訂明期限內繳付訂明的實質審查費而視作被撤回等。請參閱《專利審查指引》第14.32(b)節以了解恢復濟助在哪些情況下不可用。
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恢復你的申請已喪失的權利,你可向處長申請恢復權利,只要你可使處長信納,儘管你已採取在有關情況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但仍發生沒有遵守該時限之事。你的恢復權利的申請須以表格第 P13 號作出,及繳付官方費用,並須於在沒有遵守的時限屆滿後的1年內或不遵守時限的因由消除後的2個月內作出,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恢復濟助在以下情況下不可用:
請參閱《專利審查指引》第14.35(f)、(g)、 (h)及(i)節以了解恢復權利救濟在哪些情況下不可用。
專利所有人可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獲批予後的任何時間向處長或原訟法庭提出修訂專利說明書的申請。
專利所有人如選擇向處長提交修訂申請,應提交表格第 OP7 號,並附同下列各項:
處長可接受全部或部分所請求的修訂作為可容許修訂,或可拒絕所請求的修訂。處長會發表任何可容許修訂,並就此發表一事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其他人可就該項可容許修訂提出反對。
在該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獲發表後,你可以向處長提交書面通知,列出你對有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的論述及上述論述所根據的理由。
在收到你的通知後,處長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的副本送交有關申請人及在對有關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考慮你的論述。不過,如你在有關專利申請被批予、被最終拒絕或被視為被撤回後才提交論述,處長將不會考慮你的論述。
請注意,你不會僅因為提出論述,而自動成為就該項申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一方。
以下為回應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審查文件的若干關鍵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