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標準專利是以下列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為基礎,在香港獲得批予的。
在香港申請轉錄標準專利,分為兩個階段的程序,申請人需提交:
是,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申請文件影印本,已經足夠。你毋須提交核證副本。
當你在香港提出的專利申請進入註冊與批予請求階段時,你需提交一份指定專利說明書的副本,並確認該說明書的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發出或備存文件的真實副本。
在每年爲轉錄標準專利續期的前提下,轉錄標準專利的有效期自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起計最長為20年。
爲了維持轉錄標準專利有效直至最長的20年有效期,你需要在轉錄標準專利批予的日期後的第四個專利申請周年日支付第一筆續期費。 隨後的續期費將在此後的每個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周年日到期,直至20年專利保護期屆滿。
你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3個月內支付續期費。在到期日之後的6個月的寬限期內,你仍可以進行專利續期,但須繳付逾期繳費的附加費。
以下是兩個假設性的例子 —
例1:
例2:
註:在非辦公日的日子屆滿的時限須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
若你已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國際申請,尋求專利保護並指定中國,而該申請在中國已進入其國家階段並已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你便可以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為基礎,在香港申請轉錄標準專利。你必須根據條例的兩個階段申請程序來辦理。
你可在以下日期後的6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就指定歐洲專利局的國際申請而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批予並指定英國的專利):
歐洲專利局將顯示該項國際申請已在歐洲專利局進入國家階段的有關目錄資料,在其公報中發表的日期。
就指定英國知識產權局的國際申請而言:
英國知識產權局將顯示該項國際申請已在英國知識產權局進入國家階段的有關目錄資料,在其公報(專利)中發表的日期。
為施行條例第15(1)條,"A1"的日期(連同查檢報告發表的申請)或"A2"的日期(不連同查檢報告發表的申請),都是在歐洲專利局發表申請的日期。至於"A3"的日期,則是另行發表查檢報告的日期,與申請日期無關。因此,為施行條例第15(1)條,"A3"的日期並非相關的日期。
是,為施行條例第23(3)(a)條,你只需提交一份該指定專利說明書的副本。但你需要確認該說明書的副本是歐洲專利局所發出或備存文件的真實副本。
你可以就該兩項指定專利申請提交記錄請求。不過,當上述的其中一項或兩項指定專利申請獲得批予後,法院會就下述情況,根據條例第91(1)(f)及(4)條撤銷該項專利: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所根據的相關指定專利,縱使有任何在批予之後的行動,香港的專利亦不會受到影響。
不過,亦有例外情況。由於在歐洲專利局批予的專利附帶一項條件,就是專利的批予必須在指定的時限內沒有人提出反對才可作實,故以歐洲(英國)的專利為基礎而獲批予的香港轉錄標準專利,也受這項條件限制。這即是說,若在歐洲批予的專利因在歐洲專利局受到反對而被撤銷,則根據該被撤銷的專利所批予的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經有關方面向處長申請後,亦會被撤銷。
一般來說,對香港轉錄標準專利進行獲批予後之修訂,須向法院申請才可作出。至於因在歐洲專利局受到反對而引致的修訂,則可於歐洲專利局作出修訂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或自批予轉錄標準專利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向處長提出申請對相關的轉錄標準專利作出該等修訂。
請注意以下不能延展的時限:
步驟 | 時限 | 條款 |
---|---|---|
提交記錄請求(申請轉錄標準專利的第一階段) |
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內。 例子1: 例子2: |
條例第15(1)條 |
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申請轉錄標準專利的第二階段) |
在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的日期或記錄請求於香港的發表日期(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後的6個月內。 例子: |
條例第23(2)條 |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提出修訂一項轉錄標準專利 | (1) 自於指定專利當局作出修訂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或(2)自批予專利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 規則第35(1)條 |